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5民初3616号案
陈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如、刘淑元诉被告陈俊明、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05民初3616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向两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5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所欠全部利息(利息按月息4%计算,从2015年4月5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1月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4万元)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333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2016年11月4日15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六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