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某甲在国道上抢劫旅客,一月连续作案四次,最后一次被抓获这里的。
我国刑法中结合犯的常见类型包括 1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
法律分析结合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即甲罪+乙罪=丙罪对于结合犯,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我国刑法没有典型的结合犯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结合犯,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 刑法 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对于结合犯,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吸收犯,是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
3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除了行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数有数罪特征,其中当然包括数个结果,这数个结果间较少具有重合性二什么是结合犯。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被结合之罪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异质性具体性例如,日本刑法第236条和第177条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