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是较广泛的,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以及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均可请求宣告其专利权无效。
归纳起来其理由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
利相冲突。
(2)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即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4)依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5)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其技
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请求保护的范围超出说明书支持的限度;依据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
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或者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6)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时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推荐相关阅读:http://www.tmmark.com/patentnews/1654/
http://www.tmmark.com/patentnews/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