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社论如果不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局再成话题,恐怕没有谁还会想起《放贷人条例》。2008年-2010年间,受全球金融危机波及,中小微企业哀鸿处处,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导致的风险事件屡有发生。2008年二季度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呼吁,应加快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此后官方人士曾披露,《放贷人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如果当初《放贷人条例》顺利颁布,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局是否会有一些改观,风险事件是否又会少一些?历史无法假设。可以肯定的是,与那时相比,现今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未曾稍减,规模恐怕要以倍数计。中国已经告别货币宽松,中小微企业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的支持本就有限,面对如此情势出路何在?经验表明,除了民间借贷它们几无其他选择。
这当然是一把双刃剑。民间借贷可以补正规金融之不足和缺口,救中小微企业一时急需和周转,这是其得以生存和发育的土壤。但其法律地位始终不明确,加之交易隐蔽、缺乏监管,潜在风险不易监控和防范,也很容易导致一些极端和恶性事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赋予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但其出发点在于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相关案件,因而对“放贷人”本身的法律定位、经营资质、行为监管和规制并无过多涉及。
更何况,对于民间借贷,上述司法解释确定了年息不高于24%的保护利率,宣布约定年息高于36%即为非法,其意在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但就小额和短期借贷而论,这两条红线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央行2008年就做过调查,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间借贷,主要用于调剂企业短期头寸不足,或是银行还旧借新的“过桥资金”等,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央行的结论是“尽管利率较高,但利息支出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相信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能以相对高的利率融通资金熬过难关,一定好过资金链断裂关停倒闭。如果这些借贷行为一律被打入 “高利贷”另册,受伤害的还是中小微企业。
民间借贷涉及利益主体广泛,加之对金融风险的警惕,各方顾虑颇多。无论是放贷人资质的确定、行为管控和监管架构,抑或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都需要多方面协调以取得共识,在为民间借贷正名和有效管控风险之间取得平衡也殊为不易。决策者采取审慎的态度可以理解。不过在《放贷人条例》搁置的这些年,一方面民间借贷始终无法摆脱面目模糊、监管缺位的尴尬,风险和恶性事件时有暴露;另一方面,伴随近几年的创业创新浪潮,中小微企业数量在增长,现有金融格局却又很难实现大的突破,客观上也给民间借贷野蛮生长以更大的空间。加之金融去杠杆仍在半途,一些企业资金吃紧或为常态,民间借贷可能持续活跃,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也会随之增加。
权衡利弊,我们以为,重启《放贷人条例》立法进程,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和法治化,并在充分论证基础上适度放宽利率管制,应是理性的选择。在这方面,温州的经验应可借鉴。2010年,温州曾因民间借贷资金链危机引发局部金融风波,对地方金融生态造成很大的伤害。此后温州破题金融改革,2012年成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编制全国首个民间借贷信用数据库。2014年《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将包括地方合会在内的民间借贷纳入规范化管理。这被认为是首个为民间金融正名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备案量累计达到455.54亿元。过去四年间,温州市不良贷款额和不良率持续下降,金融生态持续改善。民间借贷逐步阳光化和规范化对此助益颇多,应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