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根据“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改编的电影《湄公河行动》除了电影特技的酷炫,让人感受到毒品的危害、缉毒民警破案艰难的同时,电影中泰国警方出庭作证的片段,肯定也让很多人都记忆犹新。
2012年9月19日,泰国警察总署副总警监班西里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接受媒体采访/新闻资料图
湄公河案庭审现场/新闻资料图
今天我们请到直播间的是武汉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王宇警官和武汉市公安局宣传处的钱嬿冰警官,为我们解读新刑诉法中的“民警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运用中的具体举措。
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前,在我国,民警不出庭作证是常态,现在法律又有明确规定民警有义务出庭作证,是不是矛盾呢?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施行之前,在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是常态,也是因为民警是执法者,需要回避。但是随着我国与世界沟通交流越来越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巨大变化,整个社会的进步、文明、发展,就需要推进法治,而法治是有内在规律和要求的,真正地公正是案件的公正裁判,作为一个执法者,在一定条件下,有义务将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真实完整地向法庭反映,以便法官能够全面地审查案件,这样才能做到法庭真正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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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民警为什么出庭作证?
以往的诉讼理论认为,警察和检察官、法官一样是执法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词,也不是由警察作证,而是以刑警队、派出所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只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某某案件侦破的说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
当然,也有不少人反对警察出庭作证。其主要理由:一是认为警察出庭只是形式化,浪费警力;二是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不足;三是出庭作证影响警察的正常工作,破坏警察形象;四是认为警察出庭作证是照搬西方的做法,不适合我国国情。当然,最主要的是法律上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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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诉法关于民警出庭作证的规定出台之前,民警是可以通过书面材料进行作证,可是文字是固定的,并不能完全真实的表达事实情况,与口头表达是有差距的,因为所表述的内容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审判,涉及到被告和被害人的切身利益,那么证词的真实性、合法性就非常重要。修订后的刑诉法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证人、警察出庭就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法官也不再像以前坐堂审案,看案卷审案子,而是真正地问,真正地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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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百闻不如一见”的道理。既看又听,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俗话说,偏听则暗,兼听则明,这个听,还不是听一面之词,以前是听被告怎么说,现在还要听证人怎么说,警察怎么说,专家怎么说,当庭质询,当庭审理。
现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了,是否是案件事实,执法程序是否公正,是由互相监督,第三方的裁判来验证的,所有的证据都要经过第三方质证来证明的。这里我也想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解释一下,以前警方出具书面材料进行说明,实际上是一种实体证明,那么执法者出具的证明材料是不是当然就是毋庸置疑,都是对的呢?自己证明自己是对的,显然从逻辑上说不通,那么就只能通过程序来证明真实性。
现场接受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的询问以及质询,这样由第三方来进行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就不采信,这样也最大程度地避免错判,也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里也解释一下,出庭作证实际上是程序的公正,执法者把侦查活动中的侦查行为在法庭上当面如实的向法官陈述,接受法官、检察官,接受辩护人质询,用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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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新刑诉法施行后,就有民警出庭作证的实例,只是比较少,后来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庭审实质化以后,民警出庭作证就比较密集了。
在这里说一起11月份民警出庭作证的实例,也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案例: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夏某砖厂打工的时候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将与他同村同乡的老板女儿砍伤致死,由于杀人动机不明确,庭审现场,侦查人员、关键证人、精神疾病鉴定人悉数到场,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当庭认证证据,当庭说明理由,当庭作出裁判。最后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警出庭作证主要是对目击的犯罪情况进行说明。
【分析】针对这个案子,有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应该说这样很好地解决了争议,所以做到了当庭裁判。庭审实质化是相对于以往的庭审形式化而言,目的就是为了在庭审中决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让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的问题,包括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甚至裁判理由的形成都能够在法庭上完成。应该说这个既是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是保证了办案质量。
文字是凝固的语言,不可能全面表达阐述者的意思,民警的书面作证变为当庭作证也是受监督,是庭审实质化的表现,那么民警出庭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作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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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出庭作证内容】
第一,民警是案发时的目击者,作为事实证人对在执行职务时目击到的犯罪情况进行作证;
第二,作为程序证人,就其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作证,其证明的内容主要是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只有程序合法,证据的效力才能认定,证据就是实体,实际上就是用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实体的公正;
第三就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比如说刑事技术人员出具的关于痕迹、笔迹、枪弹等物证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就会出庭对鉴定意见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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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鉴定机构,一种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都是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是对鉴定意见的结论形成 进行一个专业的解读和说明。
这里说一个关于法医出庭作证的例子:
某区发生两个小孩溺亡的案件,因为有诸多疑点指向同村村民于某(化名)有杀人嫌疑,但因是溺水而亡,很多痕迹物证都消失了,因此案件的审理过程异常复杂。为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诉方首次提请法院通知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现场勘查、搜查、痕迹鉴定、法医鉴定等八名民警同时出庭作证,涵盖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各个环节,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因为有了法医等的出庭作证,对被害人之一的小女孩身上的伤痕,比如说牙龈出血,鼻翼的擦痕,脚部环状的瘀痕等都能够说明是被告人拖拽、挤压造成的,结合其他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最后判处被告人有罪并给予了严厉的惩罚,相信这个结果这也最大限度地宽慰了死者家属的心。
通过这起案件,这里也要说到一点,武汉市公安局在2013年新刑诉法施行后不久就很快出台了一个《武汉市公安局民警出庭作证工作暂行规定》,在湖北省尚属首例,在全国都算是比较早的。经过多次修订,从民警出庭作证的范围、要求、程序以及技巧,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工作要求等等都做了比较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是公安机关全面正确履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职责的措施之一,同时也是武汉公安给自己规范、加压的实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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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借鉴了国外有关规定,增设了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制度,通过今天介绍的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民警出庭作证会是一种常态,庭审实质化也是民警出庭作证的一个必然方向,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民警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就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表现。
附:民警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条款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根据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异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适用前款规定。 警察出庭作证与其他证人一样,都要符合三个的条件: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异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除了新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也有规定。
但司法解释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细化,而不是超越、也不能超越。司法解释该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安部最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也有这样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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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钱嬿冰
特别鸣谢:武汉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编辑:Miss Q
编审: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