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12月25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1月份下旬,永清县大辛阁乡李某向永清县永清镇张某非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十号雷”,后在燃放过程中致使张某叔叔张某设右手被炸伤,导致右手手腕以下截肢,经鉴定张某设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查:俗称“十号雷”的烟花爆竹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已被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9日12时许,大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大城县里坦镇流源庄村华庆鞭炮店检查时,发现烟花爆竹208箱。经查证,该鞭炮店为刘玉田经营,且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现民警对刘玉田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1月15日15时许,文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孙氏派出所在摸排工作中,在甄某家一闲置平房内当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237箱。
2018年1月18日10时许,三河市公安局燕顺路派出所民警发现在辖区一居民房内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查获各类烟花爆竹80箱,违法嫌疑人杨某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杨某某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18年1月18日下午,安次公安分局巡警大队与北史家务派出所联手作战,成功抓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王某浩,查获烟花爆竹48箱,目前,违法人员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微普法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我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对于私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会受到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可同时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截至目前
在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全市治安系统共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105家次,发现整改隐患61处,收缴烟花678箱、爆竹万余头;共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22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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