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土地确权该找什么部门办理?
- 2、使用集体土地20年以上
-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是什么?
-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最新版本吗?
- 6、农村土地确权咨询热线
土地确权该找什么部门办理?
土地确权该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1、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2、第二条
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一、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二、农村土地确权在哪办理
1、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
2、如果是商业用地,国有的,就是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
3、由村(居)委出示证明,到镇政府土管所提交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由土管所(局)审批,审批后到地块所在地测量,目前是按30元每平方米计算。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那就是农村土地确权,那么需要相相结合,或者县级的人民政府提出自己的申请,一般在农村都是属于集体土地的。
使用集体土地20年以上
集体土地连续使用满20年,这个概念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提出的,只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土地权属证书须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
土地权属证书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印制。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建成区外的国有独立矿区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 已为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乡、村办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了用地手续后使用的非本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用地,以及其他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了用地手续后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 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生产建设兵团单位用地,除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九条 国有铁路、公路和电力、通讯设施以及水库、渠道等水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其管理、保护范围内未办理建设征用手续的原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十条 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名胜古迹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被撤销,其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第十二条 因实施国家建设、扶贫计划而迁移安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其调剂土地后,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国家未予征用而由其继续使用的土地,原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对其依法经批准开垦的国有土地,享受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签订过土地转让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安置劳动力的;
(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五)购买地上建筑物的。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为该乡、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由农民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内不超过20公顷的非本集体所有的夹荒地、戈壁等,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为该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八条 乡、村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修建道路、水工程、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其用地分别属于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九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的,其原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乡、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非本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村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二)经县或者乡、村(队、社、场)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的;
(三)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四)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五)连续使用已满20年,并在期满前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
虽有前款情形之一,但目前土地荒芜、闲置的应当将该土地确定为原乡、村农民集体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是什么?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最新版本吗?
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最新版本就是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添加。《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最新版就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为《意见》。
农村土地确权咨询热线
没有固定电话,就是哪个部门给你发的证,你就给哪个部门打电话就可以了。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诉,也可以拨打12345。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诉,诉求马上办这个小程序也可以帮你,在上面说问题,相关的管理部门看到就会知道这个问题了,了解情况就会帮忙解决的。
土地确权咨询哪个部门
土地确权该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土地确权是由哪个部门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是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
土地确权该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1、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2、第二条:
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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