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答复如下:
关于婚假:
(一)2016年3月3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按照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5天的婚假,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休婚假15天。(初婚、再婚都一样,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可享受)
关于产假: 我委建议
(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尚未休完国务院令(619号)规定的产假,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休产假30天。已休完国务院令(619号)规定的产假尚未休完晚育假的, 补休产假至30天。
(二)从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 即98+30=12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自然日),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日顺延。
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文件,因为涉及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个部门,目前正在走联合发文程序,即将下发。
如有疑问,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为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