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第三十四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