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
法律分析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一,羁束性的行为二,自由裁量行为三,要式行政行为四,不要式行政。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首先,它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决定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