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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国际法案例三则: 北海大陆架案、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及荷花号案
- 2、国际法案例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和.诺特鲍姆案
- 3、求国际法案例分析答案,谢谢!
- 4、谁知道国际法中的比较著名的案例“隆端寺案”的始末?
国际法案例三则: 北海大陆架案、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及荷花号案
1答: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2答: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第3667号总统公告》指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自此,公平原则被引入大陆架划界制度。
3答: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国际法案例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和.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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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在飞行过程中,构成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按照海牙公约,下述国家具有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者永久居住国、发现罪犯的国家、其他依据本国刑法可以管辖的国家。蒙特利尔公约则增加了罪行发生地的管辖权。补充蒙特利尔公约则确立了罪行发生地可以优先要求引渡,不过只要发现罪犯的国家实施管辖是可以不向其他任何国家引渡的。 也就是“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
谁知道国际法中的比较著名的案例“隆端寺案”的始末?
隆端古寺案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
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1904年2月13日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
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1908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也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1935年以前)。后业,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
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
1959年10月6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
1960年5月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1961年6月26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1962年6月15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法院以9票对3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员.法院还以7票对5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占领时期从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柬埔寨.
扩展资料;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一)涉及国家领土主权问题
泰国与柬埔寨之间的争论点,主要是隆端古寺及其周围的土地的主权是属于哪一国.泰国认为法国于1908年出版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会所制,它有严重错误,
如果根据真正的分水岭划出的边界线就应把该寺的地区划在泰国一边.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真正的问题是,泰柬双方是否已接受了这张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和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
现在,泰国出兵占领隆端古寺地区,这无疑是对柬埔寨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犯.
(二)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泰国政府给以抗告,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因为,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月20日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月3日又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10年。
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由于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所以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而自然于1946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
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36条第5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色列——葡萄牙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无效,因而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
1961年5月26日,国际法院对泰国的抗告作了判决,肯定了国际法院对此的管辖权,因为泰国政府所发表的接受强制管辖声明仍是有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浪网——隆端古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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