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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

物证(物证鉴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6 23:11:15 浏览29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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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物证

严格按法条定义的话,是这样的: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时遗留的各种痕迹(血迹、指纹等),查获的赃款赃物以及其他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物证的特点

物证的基本特征是物质具有特有的外部特征、明确的内在属性及特定的存在方位;物证具有案件与调查对象的同时联系性;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物质具有较强客观性和可靠性;物证具有较强稳定性;物质具有证明的被动性和片段性。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方位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物证的物体形式通常是以固态、液态和气态形式体现;物证的痕迹形式是指在外界因素作用下一个客体留在另一个客体上的印迹。

扩展资料:

在物证收集、固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证收集种数不全面、物证来源不清晰、形状特征记载不具体、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履行不严格。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一是对物证的收集不够全面、彻底。应该发现、提取的物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提取,存在遗漏物证的情况;二是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注明从何处提取、扣押,或者标注不够具体、准确,导致物证来源不清。

三是提取、扣押物证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发现、提取的位置和现场照片、录像反映的位置不一致;四是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的性状特征与提取、扣押清单中的记载或实物特征不一致。

刑事证据种类中的物证是什么?

一、刑事 证据种类 中的物证 1.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英指纹等。物证是 刑事诉讼 中广泛使用的一种 证据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们认知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 第二,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的刑事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3.区分书证和物证。区分书证和物证的关键是看其是以何种方式证明案件的。如果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属于书证。如果是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属于物证。既能够以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又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4.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物证、书证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 诉讼 轨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物证、书证的运用应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根据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即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我们都知道, 刑事证据种类中的物证 包括证明案件的实物和痕迹。一般来说,刑事证据中的物证更能够体现案件的事实所在。往往物证是突破一个案件的关键所在。只要掌握了物证那么就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走严格的法律程序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要将违法乱纪的人绳之于法。

属于物证的有哪些

 一、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二、物证包括哪些?

物证是“实物”或者“痕迹”,但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不应仅仅是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完整的物证应当包括三部分:

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

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构成完整的物证。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证据的来源如果缺少了,证据的关联系,就必然缺乏,其证明力,就让人怀疑:“实物”或者“痕迹”本身(或照片),更是不可缺乏,缺乏了必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实际操作中,该部分一般也不宜被忽视;物证的去向如果缺乏,必定影响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影响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同样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书证的概念,顾名思义,是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其他的材料方式来记录证据的一种证明形式。通常来讲都是以纸质的方式,用文字来记述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是特殊的符号等等。书证可以反映案件当中的一些特殊的关系,例如合同,协议,证明等等。

书证有一个不同于物证的特点,就是它的形成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例如在合同纠纷当中,合同是先于纠纷形成的。那么合同就叫做书证,取得书证的方式也比较简单,只要拿到一纸证明的原件就可以。在一般的案件当中,书证必须是原件,不过当原件取得有着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的允许之后取得复印件。

物证的概念相对于书证来讲是比较广泛的,它不仅仅包括合同,协议等,这样纸质的证明,还包括一切跟案件有关的物件,例如犯罪工具,犯罪脚印,指纹等等。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可以成为物证,而且物证室可以指明案件的发展方向和调查方向的。在证据的使用效率上是高于书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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