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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规定

停薪留职规定(公立医院停薪留职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13 12:36:05 浏览20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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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商业报道 | 陈敬之

  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的春天真的到了。

  2018年伊始,江西、青海省相继发布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职创办企业,同时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其中青海省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26日起施行。

  这是自2017年3月国务院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以来,又有两个省份发布具体实施意见,截止目前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相关具体实施方案。

  30多年前,国家颁发“停薪留职”政策,打破了国有企事业单位“死水一潭”的局面,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越来越多人下海经商;21世纪之交之际,该政策被越来越多的省份取消,直到2015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之下,“停薪留职”再度重出江湖,并升级为2.0版。

  如今,国家又一次“升级”政策,以“留职不停薪”的优惠条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相比以往的“停薪留职”,这次的政策堪称“在职创业”3.0版。

  

  “停薪留职”1.0

  在时代巨变的洪流中,总伴随着一些敢于打破常规的政策出现,焕发出创新的力量,推动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走,其中“停薪留职”便是这样的政策之一。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彼时正值改革开放之初,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一切百废待兴,许多人不满于现状,开始转向下海经商。

  不过,下海经商也意味着要打破“铁饭碗”,这种颇有风险的做法,也让很多人犹豫不前,不敢踏出创业那一步,国有企事业单位“死水一潭”的局面也未能得到转变。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停薪留职成为了一种“折中”的方略。

  1983年,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保留铁饭碗”的优惠条件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下海”。

  当然,“停薪留职”也有条件的。根据《通知》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这一政策在当时被称之为“停薪留职”,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之中,一经经发布后,许多人相继踏上创业之路,拉开了第一次下海浪潮。

  “停职留薪”自此风行,第二次浪潮随着1992年改革开放第二波春天的来临而至,一时间,人们纷纷“停薪留职”甚至辞职到乡镇企业或三资企业工作,有的干脆当起了“个体户”。

  在这两次“停薪留职”的浪潮中,不少人的命运也由此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王健林便是其中代表人物,当时也是留着“后路”下的海。

  “停薪留职”2.0

  不过,作为一种鱼和熊掌皆可兼得的政策,“停职留薪”也遭到一些“不公平”的争议。于是从1999年开始,该政策被越来越多的省份取消。

  直到2015年,“停职留薪”政策重出江湖。这一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无论是从停职时间还是待遇上来看,2015年的《意见》都优于1983年的《通知》,因此被分析人士称为“停薪留职”2.0版。另外,这次新规也限定了“停职留薪”的单位和对象,一是限定为事业单位,如高校、科研院所等,二是限定为科研人员。

  时隔10多年,国家重推升级版“停薪留职”也是有原因的。2015年我国已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正值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际;加上我国高校、科研院所较低的成果转化率也饱受诟病,但科研人员创业通道因为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巨大的职称晋升压力等被“锁死”。

  由此可见,“停薪留职”升级为2.0版,这对掌握尖端技术、工作经验丰富的科研人员而言,无疑是打通了多年来的瓶颈,而他们的加入,也将大大提高创业成功率,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正是这时,互联网也催生“创客”时代到来,越来越多的创客如春笋般冒出,将一个又一个创意和科研成果变为应用需求的链条。

  于此同时,《意见》也为“停薪留职”2.0版的再次升级埋下了伏笔。《意见》要求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停薪留职规定(公立医院停薪留职规定)

  “在职创业”3.0

  2年后,伏笔揭开了。

  2017年3月,国务院转发人社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保留人事关系3年,且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也就是留职不停薪,同时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

  随着该《指导意见》的颁布,不少省市就开始行动起来,相继颁布具体落地政策。

  截至目前,已有广东、河北、山西、吉林、江苏、北京、内蒙古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意见,并结合本省市地区实际情况颁布具体实施方案,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职创办企业,同时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这是继“停薪留职”2.0版本的再一次升级和优化,标志着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创业正式迈入“在职创业”3.0时代。

  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停薪留职”几经沉浮,衍变到“在职创业”。虽然“在职创业”政策算不得完美,不过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完善,以往所担心的“吃空饷”问题也逐渐得到有效解决。

  正所谓瑕不掩瑜,正如《指导意见》所言,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诚然,相较于留在体制内,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让他们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从当前各国省市的相继颁布实施方案来看,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已是大势所趋,万事皆备也。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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