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瑞江减刑一案)
河北省石家庄出监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冀出减字第012号
罪犯陈瑞江,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以(2014)赞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1月3日由赞皇县第一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3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江减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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