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犯罪的两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事处分决定。
被告人李桂某(男)有两个户口,分别登记为“李桂某”和“李贵某”。1982年10月其经人介绍与呼图壁县的兰某(女)登记结婚,1987年10月二人离婚,兰某回到呼图壁,但户口并未迁出玛纳斯县。1989年11月被告人李桂某在宁夏西吉县与该县的马某(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马某随李桂某来到玛纳斯县,李桂某让其顶替前妻兰某的身份补办了户口和身份证。多年来二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三个子女,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
2015年3月,被告人李桂某和马某以其前妻“兰某”的名义在玛纳斯县补办结婚登记。被告人李某(女)的丈夫与李桂某有亲戚关系,几年前其丈夫病逝后,李桂某让李某到玛纳斯县与其一起干活,这期间二被告人产生了感情。李桂某认为当时并未与马某领取结婚证,且感情不和,遂与李某同居。
后来,李某明知李桂某有配偶(不知实际婚姻情况),且同居期间李桂某答应给李某的儿子买房子,就产生了和李桂某结婚的念头。2015年1月,被告人李桂某以其另一个名字“李贵某”的名义在原籍宁夏西吉县与被告人李某登记结婚,二被告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今年6月被公安机关在清查户籍时发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桂某与马某冒用兰某的名义骗取补办结婚登记,在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又以“李贵某”的名义与被告人李某补办结婚登记,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李桂某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其行为亦构成重婚罪。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李桂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无再犯罪危险,故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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