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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林某、王某等(4人)串通投标罪刑事一审宣判。
4人利用19家公司企业操纵投标报价围标,串通投标金额超1.28亿。
4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9个月不等。
案情概述
具体犯罪事实
判刑情况
一、被告人林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与其之前所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并罚。总和刑期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胡某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延伸阅读
近年来, 国家打击“围标串标”力度再度加大。
发改委: 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
2022年8月1日,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通知第十一条提出将严厉 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密切关注 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 “陪标专业户” 。
重点关注 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 等 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
严厉打击 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 “标王” 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一、围标串标,信用难修复
2019年,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针对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 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 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 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 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 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围标串标怎么判?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 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 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呢?
三、如何认定围标串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附判决书原文如下: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粤2071刑初2916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阳,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广东龙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新如,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东,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中山市达宏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中山市**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嗣彦,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仁龙,男,1986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海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本案于2022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同年9月3日被中山市**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春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晓生,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中山市**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绵,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2〕2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阳、王东、胡仁龙、陈晓生犯串通投标罪,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广明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林阳在中山市东区被抓获归案,**人员缴获涉案笔记本、记账凭证、合同等物品1批。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王东在中山市东区被**人员抓获。2022年3月1日,被告人胡仁龙在中山市东区被抓获归案,**人员缴获涉案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文件资料1批等物品。同日,被告人陈晓生在中山市石岐区被抓获归案,**人员缴获电脑主机2台等物品。归案后,林阳、王东、胡仁龙、陈晓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阳、王东、胡仁龙、陈晓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林阳、王东、胡仁龙、陈晓生的供述、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阳、王东、胡仁龙、陈晓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林阳在虚开发票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串通投标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林阳、王东、胡仁龙、陈晓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王东、胡仁龙、陈晓生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及林阳、王东的辩护人所提本涉案工程均已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意见,经查属实,本案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评判。被告人胡仁龙的辩护人所提胡仁龙退出违法所得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胡仁龙退出的违法所得并非因本案涉案工程违法所得,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基于胡仁龙悔罪态度良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粤2071刑初2395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的对被告人林阳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部分。
二、被告人林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与其之前所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百零六日,折抵刑期二百零六日,即刑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王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晓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胡仁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缴获的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及文件资料1批,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姗姗
黄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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