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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浙江公安(官方公众号)、建筑管理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金华市婺城公安破获一起串通投标案,摧毁6个盘踞多地的串通投标“职业黄牛”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涉案资金10亿余元。
2023年5月初,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一家名为“中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存在异常情况。经过深入研判,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婺城警方迅速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短短2年内共参与工程项目投标338个,远超业务能力范围。通过调取这338个工程项目的参与投标公司名单发现,有60多家公司存在聚集“围标”情况。在每次招标公示后,都有类似“资质费”的资金流向上述60多家公司的员工账户。深入侦查发现,以王某为首的串通投标团伙与其河南串通投标罪律师他“职业黄牛”相互串联,组织浙江省内外上百家建筑公司对全省907个工程实施串通投标。
5月12日,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下,婺城警方开展第一轮集中收网,摧毁隐藏在江西南昌、广西南宁以及浙江杭州、温州等地的串通投标“职业黄牛”团伙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涉案资金10亿余元。7月上旬,警方开展第二轮收网,深挖打击幕后金主、“职业黄牛”10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对其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通过各种手段,大肆扰乱招投标领域正常秩序,在中标之后非法出售标的,从中获利,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延伸阅读
5月12日,在浙江省纪委监委的统筹指导下,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视频调度会,部署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次集中收网行动。本次行动在全省11个市同步开展,截至5月13日,共出动警力1756名,打掉犯罪团伙8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98名,涉案总价值50.74亿元。其中:
1、破获号称省内“水利一哥”的杨某某、毛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2名,捣毁窝点6个,将盘踞我省水利工程的职业串通投标团伙一网打尽。
2、成功摧毁以王某等人为首的“职业黄牛”串通投标团伙。该团伙依托婺城、义乌的建设公司,组织江西、河南、福建、广西等外省公司,围串金华婺城、义乌、东阳等地工程项目。目前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5名,捣毁窝点7处。
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乱象,极大地损害了我省公共资源领域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为推动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投标工作,助力我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和省政府“十项重大工程”顺利实施,省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全省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省公安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打开路、以打促建、以打促治,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推动全省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和杭州亚运安保大局,重点打击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交通水利等行业领域中由招标代理机构、“职业黄牛”等参与的内外勾结、利益输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迅速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以来,针对我省招投标领域市场乱象,省公安厅秉持“小打击”推动“大治理”、“小切口”服务“大发展”、“小环境”提升“大环境”的理念,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我省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数字赋能,开发应用招投标数据监测研判模型,获取了一批串通投标重点违法犯罪线索;坚持专案推进,杭州、嘉兴、舟山市公安机关分别破获了一批涉案项目达数十个、案值达数十亿、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达几十人的串通投标犯罪重特大案件。同时,为进一步浓厚专项打击氛围,针对工程建筑领域和水利工程领域组织发起两个波次“惊雷”集中打击行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参与会战,掀起了专项打击高潮。其间,台州市公安局组织160余名警力,组成25个抓捕组,在我省台州、杭州、嘉兴、舟山、衢州、湖州和河南郑州等地,开展集中抓捕行动,破获号称省内“水利一哥”的杨某某、毛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2名,捣毁窝点6个,将盘踞我省水利工程的职业串通投标团伙一网打尽。金华市公安局组织220名警力,成功摧毁以王某等人为首的“职业黄牛”串通投标团伙。该团伙依托婺城、义乌的建设公司,组织江西、河南、福建、广西等外省公司,围串金华婺城、义乌、东阳等地工程项目。目前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5名,捣毁窝点7处,给予藏匿金华的“职业黄牛”团伙以沉重打击。
目前,打击串通投标犯罪行动还在进一步开展中。截至目前,全省共立串通投标类刑事案件260起,打掉犯罪团伙17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46人。全省公安机关将继续抓好过程管控、盯紧案件办理、力促综治成效,确保我省招投标市场环境优化升级,打造全国一流的营商投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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