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有企业辞退职工暂行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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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的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含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工人(临时工除外)。第三条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与加强企业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既对企业负责,又对职工负责。第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修订和补充本企业的厂规厂纪,教育和监督全体职工严格遵守。第五条 企业按照《暂行规定》第二条辞退职工,应由职工所在车间(科室)提出辞退理由,经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由厂长(经理)批准。招、聘干部辞退后,其招、聘合同即自行解除。辞退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干部免职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六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辞退证明书》由企业和被辞退职工各持一份,同时分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按照《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而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合同制工人,不发给《辞退证明书》,但须在《劳动手册》中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第七条 被辞退的职工,可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第八条 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被辞退职工的资料档案登记保管制度。资料档案包括被辞退职工违纪的具体表现、有关组织进行思想教育情况、本人的检查、车间(科室)和工会意见以及厂长(经理)签署的辞退决定等。第九条 被辞退的职工与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负监督、检查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企开除职工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九月十五日 京政发 [1986] 126号)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市的国营企业和中央主管部门直属的在京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是指在上述企业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和派往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兴办的其他经济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
三、下列职工,不属于辞退处理的范围:
(一)严重违纪,已经被公安、司法部门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二)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
四、辞退违纪职工,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的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当经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决定辞退后,要填写《辞退证明书》(式样附后)三份,一份给被辞退的职工本人,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随职工档案转移;填写《辞退职工情况表》(式样附后)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企业存查;同时开具《副食补贴转移证明》交给本人。企业要在被辞退职工接到《辞退证明书》后三日内,将其档案(装入《辞退职工情况表》)和《辞退证明书》送达被辞退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被辞退职工应当在被辞退五日以后持《辞退证明书》和《副食补贴转移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并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副食补贴的衔接发放手续。
五、被辞退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时,可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后,从次日算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仲裁后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另定。
六、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企业停发被辞退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副食补贴等待遇。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企业辞退某一职工不当时,企业必须收回被辞退职工,并补发其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待遇,但要扣除职工已领取的待业救济金并负责退回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同时办理副食补贴的衔接发放手续。
八、被辞退的职工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和处理以后,不得无理取闹,纠缠企业领导,影响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影响企业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九、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业单位,凡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经常性的生产奖励制度的,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
十、各企业可以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十一、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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