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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

监督权(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4-19 18:44:11 浏览23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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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监督权指什么?

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雹前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它包括公困世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源尺清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

监督权的定义是什么

定义埋唤灶是链键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弯扮公务活动的权利。

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监督权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享有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监督权包括哪些

监督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含差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毁老亏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扩展资料: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纤神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监督权的定义是什么?

听婵释禅先生给“监督权和监督制”下的定义.

所谓“监督权”: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运用道德约束、舆论监督、批评批判、制度检查、揭发举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法律严惩等监督方式对正氏那些违背公平正义、公正合理、平等民樱森主、自由人权、公益公德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的脊清亩民 *** 力.

所谓“监督制”: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在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对那些违背公平正义、公正合理、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公益公德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遵循、遵守、依据和依托的基本制度和监督程序等.

根据宪法规定监督权包括什么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1、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批评建议权实际上是由批评权和建议权两项权利组成。批评 权侧重于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或其他感到不满意的地方提出批评意见;

3、建议 权侧重于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后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批评权与建议权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燃凳被统称为批评建议权。

4、控告检举权主要是指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 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揭发,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5、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 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

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二、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渗禅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职权分工的原则,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皮喊旅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三是监督大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和建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对于宪法监督权大家应该不陌生的,这是赋予民众对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的一种基本权利,而我们实现监督权的方法就可以包括对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且进行批评,在合法的途径之内进行控告,还有大家特别熟悉的申诉权,这些权力的行使其实就是在践行着宪法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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