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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弟宣布暂时退网,饱受负面消息折磨!网暴对一个人的伤害究竟有多大?
荷兰弟宣布暂时退网,饱受负面消息折磨!在生活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就是由于长期遭受网络暴力最后选择自杀或者是退网的情况。现在是一个网络发达的年代,所以,网络暴力随处可见。那些键盘侠只要看某些人不顺眼,用自己认为正确的三观去评价他人,用最毒的语言去攻击他人,这种导致他人患上抑郁症想不开而自杀。网络暴力的危害是很大的,接下来我们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网暴对一个人的伤害究竟有多大?
网暴宏歼对一个人的伤害是很大的,有些人认为网络暴力只是用语言去攻击他人,并不会对他人造成多大的影响。但事实并非如此,网络暴力对于一个人所造成的伤害并不会低于身体暴力。网络暴力给人带来的是精神方面的压力唤绝如,精神容易崩溃,心理负担重。久而久之,很容易就会出现一些精神问题,而且还会患上抑郁症。所以经常会看到有些人因为长期遭受网络暴力而受不了,最后选择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案例是很多的。每天面对着各种谩骂自己的声音时,就会感觉到这个世界对自己充满恶意,他们说的每一句话都像是最尖锐的刀子狠狠的扎进自己的内心,这好像比正在遭受酷刑还要严重。或许一开始都是网络暴力的时候还会挣扎,但是渐渐的好像就会彻底休克。即使是心理承受能力强的人也抵不住长期遭受网络暴力,终究会摧毁一个人的意志。所以说,网络暴力还会摧毁一个人的意志。然后,网络暴力还会影响到生活。会感觉这个世界所有的人都在针对自己,会变得自卑,不敢与外界的人交流。所以,在这个网络发达的年代,希望大家互相尊重,不要随便用恶毒和启的语言去攻击他人。
网络暴力事件
现在出现了许多络暴民现象一些失去理智的网民,在网络上看到一些问题就不分青红皂白的疼骂事主,让事主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这是网络暴力行为。下面为大家列举一下著名的网络暴力事件,让大家知道网络暴力有多可怕!
一《铜须事件》
给大家说说铜须事件2006年4月,一位悲情丈夫在网上发表了一封五千字的长信,痛斥一位网名为“铜须”的大学生与他妻子有染。随即,数百人在未经事实验证的前提下,轻率地加入网络攻击的战团,其中一人更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
短短几天内,数十万网民组队对“铜须”发出网络追杀令,搜寻并发布了这名学生的真实姓名、身份、住址和生活细节,并呼吁社会封杀“铜须”,“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医院……对××(铜须原名)及其同伴进行抵制。不录用、不认可、不理睬……如果“铜须事件”是一次偶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然而,在中国岁袭,“铜须事件”绝非偶然。相反,它是中国屡次网络道德追讨事件的一个缩影,比如我们所熟悉的“陈易卖身救母事件”、“虐猫事件”等……这些都是十分典型的网络暴力事
二《梅根事件》
网络暴力到底有多严重?有多容易祸害到身边的人,而在美国中,其中一旦网络上的暴力事件也直接让一个年仅13岁的女孩直接走向自杀死亡,那么著名网络暴力案例:梅根事件到底如何?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美国一名13岁的少女梅根·梅尔(Megan Meier)遭遇网络暴力,因不堪忍受网友的恶毒辱骂在家里自杀身亡。然而,虽然这起事件的罪魁祸首已经基本确定是一位中年妇女劳丽·德鲁(Lori Drew),警方却因为无法可依而拒绝对其提出起诉。不过,她的日子并不好过,在网上和现实生活中愤怒的群众人人喊打,她闭门不出,还丢了工作。事件再次暴露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巨大威胁。
13岁的梅根是提娜的女儿,她很脆弱,身体有点超重,情绪一直不太好。提娜说,上三年级时,梅根就开始讨厌自己,开始谈到自杀的话题,经常沮丧及注意力不集中。需要每周进行定期咨询并接受接续的治疗。梅根曾央求了几个月的时间,最后母亲才同意她在MySpace上申请了一个帐户。母亲想,让女儿通过网络交朋友也许是不错的,毕竟梅根还是个敏感的女孩,很需要感情交流。可是正因为如此,梅根在心理上才非常脆弱。
在西部中学校读到了七年级时,梅根变得肥胖超重,不过很活泼。她会和其他同学一起打排球,在学校里,排球队员是仅次于足球队员的风云人物。梅根还会模仿师姐们的时髦打扮,很喜欢Hollister和AF的衣服。有时候,她的眉毛油涂地太多了,把自己画地像个浣熊。偶尔,她还会愉快地接受足球宝贝的邀请,在午饭时,坐在最显眼的桌子上吃饭。
可是,这些春风得意的时刻到了体育课时就全都不见了。梅根不得不把大号的衣服脱掉换上运动衫和T恤。“每次上体育课时,大家都会叫她肥婆,”她的同学劳拉说,“有一次,我还看到她自己躲在衣帽间里哭泣。”
经过难熬的一年后,梅根的父母把女儿转到了一所叫“完美之身”的天主教学校里。这所学校有严格的校规,严禁学生们拉帮结伙。学生们都要穿校服,吃饭时会被分到不同的饭桌,以便有机会跟高雀缓每个人都能更好地交流。
梅根的朋友14岁的雷切尔说,“在那个学校根本没有什么性质的团伙,虽然你可能会跟某些人关系更好一些,不过也可以走上前去跟每个人搭话,大家都会友善地回应你的。”
关于网络暴力
逃离了原来在学校里的可怕经历的梅根依然保留着自己在MySpace上的网页。“实际上,她的年龄还未到,因为必须14岁以上才可以拥有一个网页,”梅根的妈妈说,“可是我知道密码,她收到或发出的每一条信息我都会看看,我想我会确保安全的,同时又能让梅根认识几个朋友。”
后来,梅根在网上结识了一个叫乔希(Josh)的16岁英俊男孩,乔希说她很漂亮。可是,这个乔希压根就不存在。她是梅根一个朋友的妈妈虚拟出来的,与她们家只隔了四户人家。劳丽·德鲁是梅根一个同学戚模的母亲,与梅根住同一街区。她在MySpace网站上创建了一个用户,谎称自己是名叫乔希·埃文思的小男生。她和她的女儿一直通过网络捉弄梅根,让她认为这个叫乔希的男生喜欢上了她。
六周之后,乔希突然变脸,说她卑鄙,朋友们都觉得她很肮脏。很多其他的人也加入了这场网上暴行,骂她“肥婆”,“娼妓”。多个女生也自称是乔希,通过MySpace网站给梅根发信息,称很讨厌她,并不断地羞辱她。这些据称不明就里的女生不断跟贴残忍地落井下石。
一开始,13岁的梅根开始还击,用她能想到的最难听的话来回敬污辱她的那些人,可是这些却招致了对方变本加厉的报复,更加恶毒的咒骂透过网络铺天盖地地袭来,梅根脆弱的自信心受到了极大的考验。
“妈妈,这些人太恐怖了!”一次打电话时,她对着话筒抽泣着跟母亲说。打完电话后一个小时,这位13岁的小姑娘就跑进卧室在壁橱的横梁上用皮带自缢身亡。
提娜说,女儿以前也经常受到这种网上暴力,多年来一直渴望有男生喜欢自己,乔希的变脸对她的打击太大了,“遭到了巨大的污辱后,梅根完全绝望了。”
美国梅根事件有什么影响
当然,这个恶作剧引发的悲惨事件只是一个个案,大部分的母亲都不会这样做,而极少青少年会像梅根一样寻短见。可是梅根的悲剧却是网络暴力的一个血淋淋的个案。手机拍照和短信,以及各种各样的交友网站、电子邮件及即时信息,让青少年们有了更多的途径彼此捉弄、揶揄甚至威胁同龄人。
和大部分暴行一样,逼死梅根的那伙人也很残忍、很冷酷。他们一大群人聚集在MySpace网络上,骂梅根撒谎成性,骂她是个肥胖的娼妓,以及更难听更恶毒的话。与传统的暴力不同,高科技暴力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可能发生,青少年们彼此之间甚至永远都不必要见面。面对匿名的网络暴力,受害人往往无处可逃。
就在梅根所在的镇上,青少年们都说喜欢使用网络,有些人的确通过这个绝佳的途径威逼其他人。而有些孩子则担心自己会成为网络暴力的加害对象。“一旦上了MySpace,你被像掉进了一个陷阱里,”12岁的西中学校七年级学生詹克说,“你会全神贯注地跟着网上的情势发展,竭力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消息的传播。”这个学校也是梅根生前就读的学校。
通常情况下,MySpace网站会通过人工和技术手段阻击攻击或威吓别人的网页出现,该公司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说,网站上还提供了用户举报网络暴力的途径。可是,儿童问题专家称,要想完全避免这类事情在网上出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大部分青少年心理还不够成熟,还不能理智地面对虚拟的网络及可能出现的匿名攻击。例如,“青少年会把网上所说的东西都当真,”威斯康星大学副教授贾斯汀说,他是研究网络暴力问题的专家。
就像梅根案一样,受害人经常受到隔离,可是从来没有免于受到伤害,“在受害人的眼里,整个网络世界每个人都反对他们,没有一个人能来保护他们,”明尼苏达州大学教授沃尔特说,“网络暴力行为并不仅限于青少年在学校里的学生梅根都有影响所以Please reject Internet violence. The Internet is used for civilized Internet access.
网络暴力的例子(家庭暴力不是家事私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对施暴的丈夫实施伤害行为,或者妻子、子女共同对施暴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施暴者受伤、死亡的等,罪名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了社会安定祥和。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由于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些特殊性。在选编案例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要准确,不能采取“和稀泥”办案,要查清事实、理清原委;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对因酗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构成犯罪的,要体现从严打击、依法严惩;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精神;检察办案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要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辩指老了解到,本着上述原则,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90多个案例中筛选出6个,并征求了全国妇联、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部分省级检察院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这些案例中,检察机关均履行了主导责任,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展开调查走访,全面了解情况。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将其作为办案参考。通过司法救助、协同各方力量开展救助帮扶等方式,帮助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注重以案释法,通过推动公开庭审,协同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反家暴普法宣传。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来,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携升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梳理、选编、发布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引导检察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
案例一
张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侦查逗困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二)自行侦查,完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辩解虽殴打过李某某,但李某某系迷信寻死,其殴打行为不是李某某自杀原因。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一是询问李某某父亲,证实李某某案发当日口唇破裂、面部青肿;二是讯问张某某、询问李某某的儿子,证实李某某自杀前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想法,被殴打后精神恍惚;三是询问张某某父母,因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殴打其父母,其父母不再包庇如实作证,证实张某某酗酒后经常殴打李某某。
被害人未成年儿子在职业学校学习
(三)开展救助,解决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生活问题。案发后,父亲被羁押,母亲离世,被害人未成年儿子生活无着。检察机关派员多次看望,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依托省检察院与省妇联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经多方共同努力,使其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劳动技能。
【典型意义】
(一)介入侦查、自行侦查,提升办案质效。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往往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围绕虐待持续时间和次数,虐待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取证,从源头提高办案质量。
(二)准确适用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三)延伸检察职能,关爱家暴案件未成年子女。夫妻间发生的虐待案件,一方因虐待致死,一方被定罪服刑,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创伤、失管失教、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注重协同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帮扶等,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
胡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11月出生。
被害人曹某某,女,殁年6岁,系胡某某次女。
案发现场
被告人虐待被害人使用的苍蝇拍把手
被告人虐待被害人使用的拖鞋
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后因上学搬来与母亲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照顾曹某某日常生活、学习中,经常因曹某某“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曹某某,并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曹某某。
2019年4月2日早7时许,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裤子对其责骂,并使用塑料拖鞋对其殴打,后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曹某某头部、面部、背臀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右大腿中段前侧两处皮肤缺损,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立案侦查,6月1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9月6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
2020年1月6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提出建议:一是全面提取案发现场的客观性证据,如拖鞋、苍蝇拍等,以印证胡某某的供述;二是围绕死者生活、学习轨迹,走访学校、亲属等,查明死者案发前生活、学习及平时被虐待的情况;三是通过尸检报告、伤情鉴定、理化检验报告等,查明死者损伤原因及死因。经侦查查明胡某某虐待致曹某某周身多处损伤、死亡的犯罪事实。
(二)准确适用法律,充分释法说理。被害人的父亲曹某飞及其他近亲属提出,曹某某是被伤害致死,为此多次上访。检察机关就定性、法律适用问题开展听证,邀请曹某某的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参与。检察机关对胡某某的行为性质及可能受到的处罚进行了论证说理。通过听证,曹某某的近亲属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表示理解、认同。
(三)推动制度落实,形成保护合力。检察机关以本案为契机,结合近五年辖区内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研分析,针对相关部门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推动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有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防护墙”。
【典型意义】
(一)通过引导取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殴打、体罚子女,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在案发初期及时固定证据,为案件性质认定筑牢事实、证据基础。
(二)准确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的界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但被害人的后退躲避行为是基于被告人的虐待行为产生的合理反应,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被告人,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三)注重发挥各方作用,构建联动保护机制。检察机关推动家暴案事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堵塞管理漏洞。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案例三
张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6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5岁,系张某某的母亲。
被告人张某某与父母共同居住。2018年5月7日,其母亲王某某因精神疾病发作离家,被张某某及其家人接回家中。同年5月7日至5月10日间,张某某因王某某不睡觉多次持木棒打王某某,致其腿部、头部受伤。同月10日下午,王某某在家中死亡。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品报案。经鉴定,王某某额部擦挫伤、四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死因系肺动脉栓塞死亡。另查,张某某亦曾多次殴打其父亲。
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侦查,6月2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9月1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完善证据、强化审查,准确认定事实。检察机关派员到案发地走访调查,当地群众反映“王某某被张某某活活打死。”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张某某在母亲精神病发后未送医,而是持续多天持木棒殴打,造成其轻微伤。检察机关结合张某某供述及证人证言,与鉴定人沟通,咨询法医,确定被告人的虐待行为并非被害人致死原因。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但不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
检察官到被告人家中回访
(二)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开展释法说理。检察机关主动听取死者近亲属张某品的意见,并释明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消除其疑惑。宣判后,张某品未提出异议。经回访,张某某刑满释放后,返回家中与其父亲张某品共同居住,未再出现打骂老人的现象。
检察机关推动案件到案发地公开庭审,开展法治宣传。
(三)推动在案发地公开庭审,开展法治宣传。检察机关与法院、当地政府沟通,在案发地公开审理。数百名群众旁听庭审,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特点阐述了虐待罪的构成、法律适用及本案的警示意义。法院当庭宣判后,群众表示,通过旁听庭审,直观了解了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消除了对被害人死因的误解。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虐待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虐待行为,但被害人非因上述虐待行为造成死亡,不能认定为因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
(二)运用事实、证据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检察机关主动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对案件处理的意见,释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让其感受到检察办案的客观公正。
(三)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检察机关推动案件到案发地公开庭审,强化以案释法,通过“看得见”“听得到”的普法形式,促进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弘扬尊老美德,普及反家暴知识,增强公民反家暴意识。
案例四
毛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94年12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
二人系夫妻,均系聋哑人。王某某酗酒,经常酒后打骂毛某某。
2019年6月25日中午,王某某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说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脚。于是,毛某某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毛某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后因孩子哭闹,毛某某回卧室哄孩子。王某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打毛某某,说要用菜刀砍断毛某某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毛某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分别砍在王某某头顶、手臂、腹部等处。王某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毛某某到王某某的二姐王某娟家求助,王某娟的丈夫报警。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某为轻微伤。
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侦查,8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2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走访村委会
(一)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派员多次走访,了解到王某某一家6口生活困难,王某某的父母年迈患病无劳动能力;王某某案发前在当地务工,被砍伤后没有收入;毛某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低保补助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村民反映,王某某经常酒后对毛某某实施家暴,还多次殴打亲友、邻居,认为毛某某的行为是反抗家暴,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二)准确定性,依法妥善处理。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事先准备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王某某徒手殴打,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虽声称要拿菜刀砍毛某某,但在尚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时,毛某某用刀砍王某某,其防卫手段及损害后果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于防卫过当。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三)开展司法救助和跟踪回访。针对王某某一家经济困难情况,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与村委会沟通,由村委会监督司法救助款的使用,以管束王某某不再实施家暴。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对二人进行动态跟踪教育,经回访,王某某未再对毛某某实施家暴。
【典型意义】
(一)正确认定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与正当防卫。“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二)妥善把握家庭暴力引发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家庭因素牵涉其中,要兼顾维护家庭稳定、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关系、尊重被害人意愿。对犯罪嫌疑人具有防卫性质、自首等法定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职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帮助被救助人解决面临的生活困难、安抚心灵创伤,避免“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
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
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1年7月出生,系被害人之妻。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5月出生,系被害人女婿。
被告人傅某某,女,案发时17周岁,系被害人之女。
被害人傅某明,男,殁年54岁。
武某某与傅某明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案发时6周岁)。傅某明与前妻养育一女傅某某。傅某某与陈某某生育一女(案发时3个月)。上述6人共同生活。
傅某明酗酒后经常打骂家人。2010年,傅某明和武某某结婚,婚后仍经常酗酒、打骂武某某,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
2018年7月5日21时许,傅某明在家中酗酒,与武某某、傅某某发生争吵,并欲打傅某某,被陈某某挡下。傅某明到厨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傅某明划伤手臂。傅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合力将傅某明按倒将刀夺下。武某某捡起半截扁担击打傅某明头部,致傅某明昏倒。傅某明清醒后往屋外逃跑,并大声呼救。武某某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遂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傅某某与陈某某一同追出,将傅某明按倒,武某某从家里拿出尼龙绳套在傅某明脖子上,勒颈后松开,见傅某明未断气,要求陈某某、傅某某帮忙拉绳直至傅某明断气。武某某让傅某某报警,三人在家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傅某明系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2018年7月6日,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以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22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9年4月1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傅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处于哺乳期,家中有3个月的女儿和6岁的妹妹需照顾,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武某某担心家中孩子无人照料意图包揽全部罪责,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使武某某放下思想包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三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辩护权。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施暴者的刑事案件,傅某明有重大过错,结合三被告人的自首、从犯、未成年等量刑情节,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后,对武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的量刑建议,对陈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对傅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到被告人家中回访
(二)协同各方力量,妥善解决被告人服刑期间家庭问题。检察机关利用专业力量对未成年被告人傅某某及妹妹进行心理辅导,修复突发暴力事件造成的心理创伤。同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联系镇村将其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联系一位志愿者,为他们提供长期物质帮助,联系教育部门解决幼儿异地就学问题。
检察机关与妇联会签文件,共同推动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
(三)利用公开庭审,开展反家暴普法宣传。检察机关与县妇联共同开展“以案说法,维护妇女权益”普法,在法院配合下,邀请县妇联、镇村妇联维权干部旁听武某某、陈某某案庭审。同时,检察机关与妇联会签文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
【典型意义】
(一)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注重研究解决案件衍生的社会问题。因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家庭成员或致伤、致死,或入狱服刑,家中多出现需要被抚养、赡养的人失去生活来源或无人照料。检察机关积极与村(居)委会、民政、教育等部门对接,通过司法救助、社会帮扶、心理疏导等,妥善解决涉案家庭生活保障、监护保障、教育保障问题。
案例六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3月出生。
被害人朱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
二人1995年结婚后,因朱某某赌博及赡养老人等问题时常吵架,朱某某多次殴打杨某某。杨某某也多次提出离婚,并于2020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
2019年1月8日23时许,杨某某怀疑朱某某给其他女性发暧昧短信,二人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朱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9月30日将杨某某逮捕。
2020年10月19日,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将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查清事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因杨某某不认罪,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对杨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云南省会泽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二)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到家暴因素牵涉其中,且二人婚姻关系紧张,为依法妥善处理本案,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朱某某、杨某某和二人的女儿在场下对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双方均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并妥善处理婚姻问题。
(三)进行回访,加强反家暴延伸工作。检察机关根据办案中反映出的朱某某家暴行为,对朱某某进行训诫,朱某某表示愿意积极改善家庭关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回访提示杨某某,如再次遭受家暴,要留存、收集证据并及时报案。
【典型意义】
(一)对因遭受家暴而实施的伤害犯罪要坚持依法少捕慎诉理念。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其长期遭受家暴的事实密不可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简单批捕、起诉,要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起因,充分考虑其长期遭受家暴的因素。
(二)注意听取当事人意见。“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时,更应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三)注重犯罪预防工作。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运用训诫等措施,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家暴的受害者可以加强举证引导,告知其必要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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