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家庄市场监管)
公平竞争审查是预防行政性垄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性制度。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了国内各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影响营商环境的文件。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为依据,挑选部分典型案例供政策制定机关分析学习,推动政策制定机关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案例: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案例
01
基本案情
某区县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园超市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学校在设立校园超市等校内经营实体时需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02
定性分析
违反《实施细则》“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该文件已废止。
温馨提示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供稿 | 反不正当竞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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