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票赞成、1票弃权。”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意味着,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于7月1日起施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将在全国推开。
截至2017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即将试点期满。从两年试点情况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在诉前程序办结的,全面推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诉前程序是否会成为检察机关的主要发力点?在6月27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胡卫列说,根据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只有在相关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又不完全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设立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
截止到2017年5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共6952件,占全部公益案件的88%以上,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774件,除了未到一个月回复期的有935件外,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主动履行职责的4358件,占75%。也就是说,3/4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当中纠正了违法行为,履行了法定的职责。
在办理诉讼案件中,各地检察机关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全面准确地做好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材料,打牢诉前程序的基础;增强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实诉前程序的载体;注重对整改情况的跟进监督,保障诉前程序的效果等等。
胡卫列表示,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已经表现出了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回复更加及时、采纳率更高、实际效果更好的可喜变化。下一步,检察机关在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积极作用。对于在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未履职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日报 谢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