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的公共生活需要强制,这种强制力量被称为“合法的暴力”。
国家便是“垄断了暴力”的组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
一国内部,谁代表国家使用这种“合法的暴力”?警察。
当然,警察的强制行为是要合法的,经过法律授权的。
正因为只有警察才能进行强制行为,所以,一个社会,对警察的资质要求比较高。
骑白马的不一定是唐僧,穿警服的不都是警察。
看白马上的人是不是唐僧,除了袈裟和秃头之外,还得看他有没有带皇帝哥哥开出的介绍信。鉴别一个人是不是真警察,除了帽子和制服外,关键是警服胸牌上有没有一串阿拉伯数字,而且这串数字要既没有前缀,也没有后缀。
这串阿拉伯数字,对于公安民警、司法警察是六位,监狱警察是七位。现实中,由于狱警一般人接触不到,所以很多人认为,警号就是六位数字。
一般警局,执法都还算规范。上次我们小区发生纠纷,来了两个警察,一个民警,带了一个辅警。
正好我在场,要我去去派出所做笔录。做笔录的窗口,铭牌便是这位民警的姓名与警号,不多不少,六位数字。事实上,对面坐着给我做笔录的人,警服上的警号印象中是CA或者ZA。
在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提到,“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九条列出了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 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看清楚了吗?对于交通事务来说,辅警只能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即为执法,而执法需要授权,公安执法自然也不例外。无论何种执法,均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性。对于公安执法来说,掌握着公共暴力,更需要规范、专业,辅警作为临时性的辅助人员,没有经验,没有能力实施执法行为;最重要的,没有授权,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然而,屁股决定脑袋,衣服也能让人膨胀。一旦穿上警服,各类辅警们都以为自己权力附体,也可以任性一把。前几个月,我们小区和临近村子为一座桥发生冲突,来了两个穿着“特勤”制服的辅警,竟然盛气凌人地要和我们业主动手!
其实,他们也只是临时工、“背锅侠”。拿着比警察少得多的薪水,干着警察们不愿干的苦活累活和脏活;荣誉是警察们的,黑锅他们来背。
尽管我也同情他们,但法律就是法律,程序就是程序!公共权力是垄断性的暴力,只是执法部门可以行使。执法机关的作为,直接关系到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关乎到一个社会法治的水平。因此,更不能在程序上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