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办君的话:
谁都知道借钱要打欠条,这样白纸黑字到哪儿都不怕借钱的人不还账,真不中还能到法院告他,可有时情况却并非如此。
日前,新密人刘铁拿着欠钱,却也输了官司,究其原因,竟是欠条已过“保质期”
起因
碍于情面借了钱,眼瞅别人拿回本,他却两手空空
事情要追溯到1993年9月,那时张超(化名)的造纸厂急需资金进行周转,就开会让厂里的职工集资,并承诺按1.8%支付利息,当月起息。刘铁(化名)是厂里的业务骨干,与张超又有亲戚关系,所以张超就要刘铁带头集资。
刘铁多方筹措了5万元集资款,而在他的带动下,其他职工1万、2万、3万纷纷交了集资款,帮助纸厂顺利渡过了难关。
随后,厂里也按照约定给这些职工支付了利息并退还了本金,可唯独刘铁连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本金就更不用说了。因为一直在厂里工作,又碍于双方的亲戚关系,刘铁没说什么。
结果
欠条也有“保质期”,超过期限法院不予保护
2003年,刘铁的妻子身患重病,急需用钱做手术,他就找到张超想将钱要回来,可张超却说,厂里资金紧张周转不开,等挣了钱就给刘铁百八十万的养老钱。
听到这话,刘铁甚是无奈,只好等着。而在这之后刘铁也曾多次找张超要钱,可都被他以各种理由推托。
万般无奈之下,今年10月29日,刘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表弟张超立即归还集资款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03年刘铁找张超要钱被拒,按照多数人理解,刘铁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为2003年,这样算尚未超过二十年,但承办此案的新密市人民法院高法官却不认同。
他说,据该案的笔录显示,1993年10月,张超就给过一次利息,但刘铁却没有收到这笔钱,这时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所以他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应该是1993年10月份。“他要是能证明自己1995年之前和1995年之后都一直在要钱,诉讼时效有可能会一直延续,但现在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予保护了。”
提醒
认清诉讼时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打欠条时并没有明确写上具体的还款日期。这样,一旦错过诉讼时效,即便是告上法院,也会跟刘铁一样输了官司。究竟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何高法官提出“1995年”这个时间节点了。
也就是说,如果刘铁有证人证言或者证物,能证明自己在两年即1995年之前找张超要过钱,或者他曾到法院提起过诉讼,那么该案的诉讼时效就会从1995年往后延续。
不过,诉讼时效也有可能出现中断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均为两年,但也有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具体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照这样看,别人借钱时即使打了欠条,也存在不还钱的可能,所以认清诉讼时效,没事儿要要账也是极好的。
注意
打欠条借条时,避免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宗祥的主张,但他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大代价。
二、是“他”借款,却不是“他”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他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就离开了现场。不久返回后就将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了王某。一切看起来没什么,可当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就不认账了。
张某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某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玩儿起了文字游戏
案例1 :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多少元” 。
五、借条不写息,亏了你自己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笫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