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朋友,帮我做个见证呗,你放100个心,不要你还钱,也不要你担保,就赏我这个朋友一面子,签个名儿,你好我好大家好。”
你觉得他说的没什么不对,于是在这张借条上签了你的大名。
没想到这么一签给你带来了巨大灾难。
图自网络
你看对方是朋友,他说了让你当个见证人,但是没有写“见证人”3个字啊!
图自网络
于是你就跟着别人签字的地方,自己也在后边签了自己的大名,这完全就是自己把自己卖了啊。
既然当了见证人,就千万不要把自己的名字写在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签名后面(或下面),你是无心的,就怕有意之人把你的签名整成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担保人了。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内容。
图自网络
实践中,见证人大多要承担责任的!借条上3个字不写,很多时候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实在是“死”的冤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