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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01 14:54:04 浏览2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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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证据保全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脑、利用某些存证软件对相关电子数据自行保全,这是一种比较及时且相当灵活的保全方式;二是通过公证机关、利用公证机关计算机及网络接口对侵权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这是一种效力较高的保全方式;三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对涉讼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全。

  由于电子数据是以物理的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而网络环境下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传递、利用等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因此,在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时,为了避免相对方得知保全信息从而对有关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处理,在立案之前一般采取前两种方式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

  考虑到某些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其自行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据,因为在保全过程中的操作流程、选择内容的不规范,以及相关存证软件自身的局限性,有不被法院采纳或者效力降低之虞。因此,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比较妥当的方式是委托专业人员到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出具公证书,这种方式下获得的电子数据依托公证书的载体,具有更高的权威与效力。

  在涉计算机和网络等案件中,电子数据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而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和证明能力也逐渐成为当事双方争辩的焦点。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复合性、分散性、高科技性、、可修改性等特殊的属性,也直接影响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影响到电子证据的使用。所以,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过程中,一套成熟的流程和规范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简介

  王恩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公司法务等业务,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方面具有较高的经验。

  手机:18764273206

  邮箱:wangenguo@allbrightlaw.com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华仁国际大厦23层电话:0532-55769166,传真:0532-55769155微信公众号:锦天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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