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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利包括

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01 15:18:06 浏览19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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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前语:云南“巧家保姆投毒案”当事人钱仁风(曾用名钱仁风)在蒙冤入狱近14年获释后,终于得到属于自己的补偿。8月9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相关事宜进行了发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现已审理终结。

  172万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赔偿依据是什么?近年重大冤家错案是如何赔偿的?重获自由的“钱仁风们”又将如何面对新生活?针对这些问题,司法机关、专家做出了详细解释。

  蒙冤入狱13年10个月

  钱仁风,又名钱仁凤、钱仁研,女,1984年,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原住云南省巧家县崇溪乡南团村钱梁社。

  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朱某开办的 “星蕊宝宝园”做工。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星蕊宝宝园”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

  事件发生后,经巧家县公安局侦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钱仁风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认为园长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念头,实施了投毒行为。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2年9月3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钱仁风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钱仁风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院建议重新审理本案。

  2015年5月4日,云南省高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1月21日,时隔13年,云南省高院下达再审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钱仁风无罪。

  【详细】钱仁风蒙冤入狱案件始末

  获国家赔偿172万余元

  2016年6月1日,钱仁风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云南省高院于6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7月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

  “听证会上,我代表云南省高院在媒体的见证下,公开向钱仁风鞠躬赔礼道歉。钱仁风当场表示接受道歉。”云南省高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说。

  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支付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云南高院根据协议内容依法制作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送达。

  【详细】“巧家保姆投毒案”钱仁风最终获赔172万余元

  172万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钱仁风提出955万余元赔偿。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5846699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46344.65元;赔偿近14年申冤费用1660000元。

  云南省高院最终裁定的赔偿金额是172万。

  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42.30元,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应支付其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

  关于精神抚慰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钱仁风因无罪而被长期羁押,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实际影响,应当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从其被判处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考量,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

  下一步,云南省高院将积极推进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工作,将在最快时间内申请赔偿金的支付兑现,继续对钱仁风在生活、工作方面给予关注、关爱。

  【详细】云南高院副院长披露赔偿案详情

  近年重大冤错案赔偿案件

  呼格案,受害人已经死亡。呼格案最终获得国家赔偿205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羁押期间的赔偿金等。

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吗)

  陈满案,受害人陈满入狱23年,是目前入狱时间最长的受者人,最终获得国家赔偿275万余元,包括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氏叔侄案,张氏叔侄被冤入狱的案件将近10年,最终分别获得国家赔偿110.57306万元,其中包含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赵作海案,赵作海蒙冤入狱11年,最终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其中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佘祥林案,被羁押和服刑11年,最终获得国家赔偿90万元。

  王本余案,关押18年,最终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

  评:冤错案国家赔偿不是越多越好

  错案国家赔偿并不是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受害人漫天要价,司法机关坐地还钱。事实上,错案国家赔偿不但有法可依,而且赔偿已经越来越明确化、规范化,什么可赔,什么不可赔,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以某个人的意志来决定。也就是说,申请国家赔偿必须依法,不能依个人的感受。

  在国家赔偿之后,下一步启动的就是追责程序。当前,公检法各机关都有各自的错案追责办法,而且违法办案触犯刑律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国家赔偿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不是无限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有些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可能合理,但不一定合法,对不合法部分自然不能给予赔偿。而对合理但不合法的赔偿要求,不意味国家赔偿完了就可以完全置之不理,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给予受害人更多的帮助和扶助,不仅仅只有货币赔偿一种方式。事实上,在张氏叔侄案和赵作海案中这方面的政府帮助都有所体现。

  其次,国家赔偿来自国家财政,国务院于2011年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这也意味着国家不能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

  【详细】冤错案国家赔偿不是越多越好

  建议:完善出狱救助制度

  呼格案受害人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决定先用赔偿金给儿子呼格吉勒图购买一处墓地;

  陈满获国家赔偿后定下近30万元汽车,希望带父母出行尽孝;

  做生意失败、深陷传销骗局、遭遇投资陷阱,赵作海65万元国家赔偿全赔光;

  钱仁风表示,赔偿金将主要用来给家里还债。除去为家里还债,如果经济方面允许,也想学学电脑、开车这些技能。

  苏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阎鸿泰表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初期,面临找工作、适应新环境、修复家庭社会关系等诸多现实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引导与帮助;刑释人员属于风险较高人群,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和帮扶,容易因生活所迫、情绪冲动等再犯罪,最终受害的还是整个社会。

  建议完善立法将安置帮教的性质、对象和范围、衔接的程序、刑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主体、职能分工、具体安置措施等内容进行明文规定,保障安置帮教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详细】专家建议:完善出狱救助制度减少再犯罪率

  (法制网要闻部杜鹃 杨姣姣策划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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