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地方税务局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各企事业单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申报缴纳本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请于2018年1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17年第四季度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今后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前申报缴纳上季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凡未按时申报缴纳或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鄂尔多斯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违法信息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鄂托克旗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