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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了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12 22:18:06 浏览16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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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旭光团队法务圈 梁旭光团队法务圈

梁旭光律师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简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误区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二条尤为引人关注。本条规定的内容是:“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了农民工直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求清偿拖欠工资的权利,对农民工的权利是一个很有力的保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条规定存在着被误读的倾向,一部分劳务提供方仅凭对这一条款的片面理解,动辄越过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偿债实力更雄厚的总承包方主张责任,将合同相对性原理全然视若无物。这样盲目的诉讼行为不但无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也对“无辜躺枪”的总承包企业造成了无端的诉累,是相当不足取的。

经典案例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了吗)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该案原告张进国系该案第三人王宝俊招用的雇员,而王宝俊则与该案浙江宏宇建筑责任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王宝俊承揽磐安县新城总部经济大楼项目部分劳务工作。合同签署后,王宝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其中包括原告张进国。2014年8月1日,王宝俊从项目部领取工程款1万元。同日原告张进国领取生活费1500元。2016年2月5日,王宝俊出具证明,证明张进国的工资38000元。因王宝俊拖欠张进国38000元工资迟迟未付,张进国向磐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2016年7月13日,磐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给原告张进国,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经当面通知补正,仍不具备。嗣后,原告张进国向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过了分包人王宝俊,直接诉请确认总承包企业浙江宏宇建筑责任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及双倍工资共7600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张进国系由第三人王宝俊招用的雇员,并由王宝俊直接管理和从事王宝俊指派的与粉刷有关的劳务,其劳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劳动报酬标准的确定及支付均由王宝俊负责。被告虽系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但原告的招用和劳务的具体内容,劳动报酬标准的确定、支付等均与被告没有直接发生关系。因此,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构成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进国的诉讼请求。

在此案中,原告张进国的诉讼请求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在于其错误理解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不适格的被告提起了诉讼。而究其错误的根源,在于其混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这两个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也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着多方面的义务。然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就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见,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够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所成立的法律关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依约定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关系,也不满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条件。

综上

在本案中,第三人王宝俊与被告浙江宏宇建筑责任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原告张进国的招用和劳务的具体内容,劳动报酬标准的确定、支付等均由王宝俊负责,与浙江宏宇建筑责任有限公司并未发生直接关系。张进国混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关系,错误地适用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终只能承受败诉的苦果。这也提醒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定要清晰地把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准确地分辨相关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切实地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造成无谓的诉讼负担。

(作者:吴戈、梁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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