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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收费

刑事律师收费(刑事律师收费价目表)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14 15:00:11 浏览2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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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爸,我怀了你的孩子。”这句丧尽人伦的话,不是杜撰,不是演绎,而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故事。

  案发广东增城,一名王姓男子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强行与其1994年出生的大女儿发生性关系,导致女儿数次怀孕,又数次流产。更加可恶的是,王某还将魔爪伸向了女儿的同学。2009年下半年,王某的小女儿带女同学柏某乙到家里玩,王某支开女儿后,多次企图强奸柏某乙,因柏某乙年龄小未能得逞。(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父亲的罪行持续4年时间,难道就没有人发现?答案是有。大女儿不止一次地向母亲和亲属求助,但竟然没有得到任何的帮助,无可奈何之下,大女儿才选择报警。今年8月,广州市中级法院进行终审判决,王某被判9年有期徒刑。

  罪犯可怕的行径、亲属可怕的沉默,导致了这起可怕的案件。但更可怕的是,这不是孤案,性侵儿童案件发生的频率正在刺疼这个社会的神经。本文讨论的“女童保护”,亦可以指的是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

  香港《预防儿童性侵犯训练手册》曾对儿童性侵犯给出了定义:儿童性侵犯是指为满足侵犯者性欲或其他目的,而透过暴力、欺骗、物质引诱、讨好或其他办法,引诱儿童进行性活动。这包括有身体接触和没有身体接触的性侵犯:有身体接触的儿童性侵犯,如非礼、强奸、乱伦、引诱儿童触摸侵犯者的私人部位、触摸儿童的私人部位;没有身体接触的儿童性侵犯,如强迫儿童看色情电影、录像带,用猥亵言语挑逗儿童,吩咐儿童露体,向儿童露体和拍摄儿童裸体照片等。

  “办了太多伤害孩子的案件,每件都刺痛,每件都糟心,每件都在想还能再做点什么。” 专业办理此类案件的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这种切肤之痛让很多办案人员感同身受,“定罪判刑不过是对这些邪恶之徒罪行的惩罚,却根本不能让时间倒流,让发生过的一切凭空消失”。然而在实践中,儿童性侵的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受害人及其家长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导致立案难,受害人表述不清导致取证难,定案后还面临赔偿难,赔偿后受害人心理重建难,可以说其中每个环节,都是一道难关。(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办理儿童性侵案件难在哪儿

  证据是办理儿童性侵案件的一大难点。“多数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具有较强的私密性,除非给孩子造成了明显伤害,或者孩子主动告诉家长,案件很可能会被掩盖。因为孩子年纪小,缺乏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有时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难以清楚地陈述案发过程,更不懂得保存证据。”专业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人士认为,监护人也存在缺乏相关常识的问题,很多时候都不能及时发现孩子被性侵,当事情被知晓后有些证据已经没有了。

  “不少性侵儿童案件都是在案发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有的甚至过了好多年才报案。此时客观上的物理证据基本已经灭失,只有孩子的言辞证据,对司法机关办案非常不利。”专业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人士表示。

  “近几年来,我做过不少性侵儿童的法律咨询,但最终形成案件代理的数量明显要少很多。”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范珣告诉《方圆》记者,一些是家长担心,如果形成诉讼案件,会对孩子以后的生活学习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选择和对方和解的并不在少数。另一些则是举证难。此外还有来自家属、社区等多方阻碍。在社区走访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社区觉得“影响不好”而拒绝配合的情况;有的家长在咨询后,面都不敢见,宁愿忍气吞声,把这事情就这么了了。

  有一起案件令范珣记忆深刻。因为缺乏证据,女孩被性侵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报案。“在找到法律援助后,考虑到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对方被释放后会打击报复,直到再次面临被性侵的风险,女孩在我们帮助下紧急报案,才抓获嫌疑人并锁定证据。对于此前的犯罪行为,则是通过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最终认定。”范珣说。

  在性侵案中,儿童言词特别是幼童言词证据的效力认定一直是难点。在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亮看来,根据我国刑诉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幼童能清楚、有逻辑地表述相关情况,他就可以对自己知晓的情况为自己、为他人作证。幼童的表述,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宏观上讲,只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具有证明力。当然,因为幼童的认知能力有限,心智没有完全发育,其言词的证明力不能完全按照成人的标准来看待,要结合全案证据来综合判断。(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实际上,在性侵儿童案件上,不仅办案面临困难,立法也面临着缺失。在范珣看来,司法适用标准、法律条文实施等方面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男童保护存在法律盲区。根据现行法律,强奸罪只在受害者是女性时才成立,对于男童的奸淫行为往往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但猥亵儿童罪只适用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以满14岁的男孩只能以受伤害程度定罪,如果没有受伤,侵害者甚至无法被定罪。

  

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

实行从业禁止

  在打击性侵儿童犯罪方面,司法机关已经在行动。从国家层面来看,今年2月,最高检未检办印发《2017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点》,明确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举措。比如,提出从业禁止量刑建议,对从事特定行业的被告人依法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防止他们继续危害儿童;推行一站式询问,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通过一站式询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加大国家司法救助,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联合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题调研,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工作规范发展等等。

  从地方层面来看,8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的机制,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这一机制在国内是首创。(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据该院副检察长张晨介绍,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将通过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强化教师、教练等特定行业入职审查,防止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的性侵害。

  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同时,该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时,不仅要注重对社会秩序的保障,也要注重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在性侵儿童案件中更是如此。因为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都没有发育成熟,案发后被害人的心理重建工作至关重要。”专业人士告诉记者。

  2016年2月,浙江省某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小李(女,16周岁)猥亵儿童一案时,发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均系某民办寄宿学校学生,因校园琐事,小李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小王实施了聚众猥亵行为。由于手段较重、情节恶劣,导致被害人小王出现精神异常并转学,且抗拒心理治疗。(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安排心理专家以舞蹈老师身份介入干预,对小王持续开展心理疏导。经过近3个多月的心理干预,小王发病次数减少、症状减轻,日趋开朗。针对小王未获赔偿的情况,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开展调解,后被害人获赔8万元,为后续治疗备足资金。

  另一方面,在了解到小李母亲因经济困难无力独自赔偿的情况后,检察机关联系其他3名侵害人的父母,表明其子女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释法说理和做思想工作,3人的父母均进行了赔偿。同时,检察机关还对被害女童进行家访跟踪,关注其康复情况,并与法院、心理工作室对小李共同开展帮教挽救工作。

打破性侵的“沉默文化”

  “如果每一个人都在思考性侵儿童案件频发的根源是什么,儿童受侵案件可能就会大量减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就目前的问题来看,性侵儿童案件频发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制度的缺失或者打击力度的不够,而在于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正确对待性侵儿童的行为。

  张雪梅解释说,目前,在家长教师还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中,很多人都没有形成基本的儿童保护意识,对儿童保护也缺乏敏感性。例如在有的案件中,明明已经发生了教师性侵儿童案件,但是其他教师却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还有的父亲性侵孩子,父亲竟然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可以随便对待她。

  《女童保护2016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有近七成的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防性侵教育,还有超五成的家长不能确定能否从孩子言行中识别孩子是否遭受了性侵。此外,有近九成的儿童没有上过防性侵课程,被问及“未经同意被碰触隐私部位是否知道如何应对”时,三成儿童不知道如何应对。数据反映的问题是严峻的,不仅针对儿童的防性侵教育缺失,针对家长的教育同样缺失;不仅针对家庭的教育缺失,针对学校的教育同样缺失。

  “我曾代理的不少儿童性侵案件,也完全印证了这个问题,受到侵害的儿童曾经在父母面前提到过自己受到伤害,但是完全被家长忽视,甚至被家长制止诉说,从而导致儿童长期处于被伤害的境地。”范珣告诉记者。这种对待性侵的“沉默文化”在中国家庭里早已根深蒂固。“姑且不说性侵,光是谈到性,很多家长对孩子就讳莫如深了。”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比如我问3岁的女儿,男孩和女孩有什么不一样?女儿回答说,男孩有‘小鸡鸡’,女孩没有。在我看来再正常不过的回答,孩子奶奶就吓得捂住她的嘴,告诉她不可以说。”(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现在社会正变得越来越开明、理性,我们呼吁更多的老师、家长不要‘谈性色变’。” “女童保护”项目负责人、发起人之一孙雪梅认为,性侵儿童发生的根源主要是观念和意识问题,依靠立法或者司法来保护儿童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宣传,改变人们的观念和意识。

  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大众对性教育的意识开始觉醒,但实践中依然存在许多阻碍。目前,我国不少地区欠缺系统、完整的性教育,在很多农村地区甚至是空白的,学校、家庭、社会对此的理解、接纳程度都比较低。孙雪梅表示,“女童保护”项目曾经遭到过不少的冷遇和诘难,比如有一次,当他们的志愿者来到北京郊区一所学校时,校长表现出怀疑和警惕:“你们会给孩子讲什么不适当的内容?你们是个民间机构,会不会不专业?”所幸,等到听完课后,这位校长对他们的教学内容表示了肯定。

  “要像防水、防火等安全教育一样,把防性侵纳入常态化教学当中。”孙雪梅表示。女童保护课程采取互动式教学,倡导快乐教学,整个课堂不讲案例,在课程设置中避免冷漠教育。自启动以来,女童保护一直在推动将防性侵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在全国没有纳入之前,我们希望能够先纳入地区的常态化教学,这样可以为全国推行提供借鉴。

心理干预应当提前介入

  “儿童性侵案具有独特性,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同于普通的成年人案件处理方式。”范珣介绍说。2010年,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手册,手册强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体现为手册界定的性侵害范围广,诉讼过程延伸至立案和立案前的咨询阶段,尽量提供包括争取赔偿、介绍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脱离侵害环境等综合帮助。

刑事律师收费(刑事律师收费价目表)

  “在帮助被害人进行心理重建方面,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益组织等都做出了不少努力。”无锡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长李光霞告诉《方圆》记者。李光霞带领的“心灵之光”团队长期与相关司法部门合作,对儿童性侵案件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对于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应该提前进行,最好在司法机关调查案情时就开始。”在李光霞看来,在司法实践的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环节,受侵害未成年人可能被反复询问,不得不多次说出被侵害的细节和过程,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甚至是反复伤害。因此,心理咨询师的提前介入,可以给孩子更好、更有效、更专业的支持,帮助她勇敢面对各种司法程序,也更准确地向司法机关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就像在黑暗中行走,不需要你在前面拉着她,只需要陪着她一起走,给她力量和勇气”。

  李光霞说,在一些案例中,孩子会产生本能的自我防御,让人产生“这孩子很坚强”的错觉。但事实上,如果不及时处理,给予帮助,她就可能在其后的某一个节点上发生严重爆发,就像“扣动扳机点”,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修复创伤很关键的一点是,被害人能否从家庭成员,特别是从父母那里获得更多支持。”李光霞说。发生这样的事,对整个家庭都有很大的冲击,除了对孩子本身心理干预,对孩子的家庭成员也应当做一些心理辅导。

  2013年5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黄岗镇一所农村小学,一名53岁的老师性侵多名女生。事发后,这群还不到12岁的女生就在人们的视野中到当地医院妇科诊室进行检查。一位家长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做检查时,家长哭,孩子也跟着哭”。

  “在判断是否受到侵害时,家长几乎都会带孩子去医院做处女膜鉴定,如果对鉴定结果有所怀疑,还会去别的医院反复鉴定。”专业人士表示。这种反复检查的做法,很可能会让孩子产生羞耻感,担心自己以后怎么嫁人。甚至有孩子在遭遇性侵犯后,多次嚷着要去做处女膜修复手术。

  “但事实上,未成年人是否遭受侵犯,仅仅以处女膜来判断是存在一定误区的。比如针对14岁以下幼女,只要双方有性器官接触即视为强奸。”专业人士说。性侵犯除了有身体接触,还有诸如观看黄色录像等非身体接触。有些未成年人是长期遭遇性侵犯,不一定能够短时间内在体内留下证据。如果以处女膜为依据,会掩盖除了性交之外的其他性侵犯。 (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在李光霞看来,其实多数案例中,父母也处于不知道怎么办的情况,更别说能给孩子提供“抱持”(指通过语言、动作等给予别人的一种暗示性的支持。)的环境。还有一些父母出于传统陈旧观念,在愤怒悲伤的同时,对孩子进行打骂和指责,认为被强奸都是因为“孩子自己的错”,导致孩子的创伤更严重。所以,心理疏导对家长也很重要。一方面,家长需要减缓自身的压力;另一方面,要改正家长的某些错误认知。

  “不过,性侵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是一直延续的。目前可能出现生活中不愿意与他人接触、学习成绩下降等情况,如果没有家人和周围人的关怀与理解,长大以后甚至会对恋爱、结婚都有阴影。”李光霞说。因此,对被性侵儿童的心理干预不仅要提前介入,更应该贯穿全程。

  

心理咨询师刘凤琴的工作室里的沙盘,是一项重要的心理测试工具。刘凤琴常用它帮助前来寻求帮助的孩子。(图片来源:资料图片)

建立全方位的救助机制

  

  在张雪梅看来,目前公益机构、社会组织、司法机关都在探索对孩子的救助,如亲子教育、家长课堂等,但这样服务没有覆盖全国,有些机构即使开展救助的工作,也只是局限于某一专业领域,而不是全方位的救助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免于被性侵实施现状和孩子需求依然存在巨大差距。

  针对这种现状,张雪梅建议,随着立法在前进、社会意识在提升,相应儿童保护工作者、儿童保护部门、法律机构都应加强法律的适用性,让法律真正走进基层保护儿童。

  为此,司法机关也进行了探索,比如对涉诉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基金。除了经济补偿外,还会联系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或志愿者,对这些孩子进行心理疏导。但和被害人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距离。

  从社会层面上,张雪梅则建议,推动监护制度完善,应涉及监护变更、监护剥夺、儿童安置等各个方面。在完善过程当中,还应考虑加强对儿童保护救助和福利机构的建设,使其能够满足儿童需求。(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范珣也认为,要完善家庭、学校保护制度,将防止儿童性侵内容融入保护制度设置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学校保护章节没有关于儿童性教育的内容,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也缺乏对儿童性教育的意识,将性教育作为难以启齿的话题,从来不触及,更谈不上科学地教授孩子性知识。

  “同时,学校保护制度中也没有完全融入儿童性侵内容。”范珣说。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校园伤害的责任承担制度,但是学校并未足够重视校园性侵问题,校舍不安全、教师行业准入制度缺陷以及处罚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校园性侵案件频繁发生。

以女童特殊优先保护为原则

完善相关立法

  性侵女童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下性侵害案件主要依赖刑罚制裁措施予以司法回应,但就实践反馈出的效果来看,单纯的刑罚已不足以有效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完善相关立法建设,建立系统的法律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在赔偿方面,尽管被害人心理伤害十分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往往是依据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与其心理伤害和生活受到的严重影响不相适应。”范珣表示。根据目前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伤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只限于物质损失。遭受性侵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不支持的,但如果看了精神康复科,产生的挂号费、诊疗费等,作为医疗费用的一部分的精神康复治疗费用可以得到支持。

  范珣建议,一是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加大性侵类案件的民事赔偿额度,比如像人身损害伤害等级一样鉴定出来,再根据伤害等级来进行赔偿。二是加大儿童性侵施害者的处罚力度,必须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本文刊登在《方圆》2017年12月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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