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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2013

盗窃罪量刑标准2013(盗窃罪量刑标准2022)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16 05:36:05 浏览17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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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最常见的侵犯财产罪的罪名之一。以下是关于盗窃罪的构成与量刑情节归纳。

一、犯罪构成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此为基础进行归纳,行为人同时具备以下四点即构成盗窃罪: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犯罪客体: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客观方面: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以上,不同地区起点有差异,下同),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广西的标准为1500元以上),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盗窃罪量刑标准2013(盗窃罪量刑标准2022)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多次盗窃);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入户盗窃);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

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

6、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刑法》第264条的量刑适用:

1、盗窃数额巨大:3万-10万元以上(广西的标准为4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30-50万元以上(广西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入户盗窃;

(2)携带凶器盗窃;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构成“其他严重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量刑情节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五、关于盗窃机动车

1、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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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延伍律师,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燕山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秦皇岛市涉外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秦皇岛市首届十大杰出青年律师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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