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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法律三要素可以总结为)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17 03:54:05 浏览14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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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随着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完成,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进入纵深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海关作为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法律三要素可以总结为)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或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是指海关依法在边境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执法措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

  我国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

  (1)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

  (2)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3)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发现侵权货物时,请求海关扣留,海关也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人的备案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检查时主动扣留侵权货物。由于权利人自行发现侵权行为相对比较困难,所以根据目前中国海关的数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以海关的主动查扣为主。

  那么,商标权利人如果希望海关对涉嫌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货物进行主动查扣,应该怎么做呢?

  一、备案

  首先,要对自己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把商标信息、商品图片等录入到海关的系统中。一旦备案申请被核准,海关人员在进行货物进出口检查的过程中就可以发现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货物,并及时通知商标权利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海关人员也仅仅是抽检,而不会对每件进出口商品都进行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检查,所以,即便完成备案,仍然可能会有一部分漏网之鱼。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手续非常简单,在海关总署的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即可,备案申请提交后海关审查只需30个工作日。而且自2015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对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暂时免除收费。所以,对于涉及出口贸易的商标权利人,笔者建议进行商标权海关备案。

  二、查扣

  收到海关发出的“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后,作为商标权利人,应该做些什么呢?

  海关在查出涉嫌侵权货物后会书面通知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查看货物。如果商标权人认为货物不侵犯自己的商标权,那么只需书面告知海关,予以放行即可。如果商标权人认定货物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则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扣留货物的请求,并向海关支付担保金。

  通常情况下,海关会在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商标权的,由海关会向侵权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海关予以没收或销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问:我司进口的一批货物,因涉嫌侵权暂被海关扣留,但我司认为并未侵权,请问我司可以申请查看该批货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问:我司发现某企业进口的货物外包装上含有我公司的商标,现想向海关申请扣货,请问如果海关扣货的话我司需要承担仓储等费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问:我司想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要求提供担保,请问是不是一定要用担保金的方式?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几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问:我司的一个商标已在海关备案,但上个月海关通知我司该商标被撤销了,请问我司还可以将这个商标向海关备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海关总署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问:我司发现某公司进口的货物涉嫌侵犯我司的专利权,我司已向海关提出了扣货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当中含有我司的商业秘密,请问海关会保护我司的这些商业秘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问:某公司出口的货物因涉嫌侵犯我司的知识产权被我司申请扣货,请问如果最后被认定并未侵权,我司需要赔偿货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问:我司发现有企业仿冒我司商标出口货物,我司已向海关提出了扣货申请,海关也受理了,但现在和对方协商谈好了处理方案,想撤回审请,请问海关是否允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问:请问海关总署免除知识产权备案费的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已缴纳备案费的企业可以申请退款吗?如何申请?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应当在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退款申请书格式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下载(网址:http://202.127.48.148/),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原汇出银行缴款账号、户名和开户行。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问:我司掌握到有企业仿冒我司商标生产产品出口,现在已经运到码头,请问我司向海关举报要求扣货是否需要交保证金?交多少?该批货物货值约50万元人民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申请人申请海关实施保护的,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问:我司有一个商标已经在海关备案,前段时间我司扩大了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听说要办理变更手续,请问我司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该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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