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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案例

网络谣言案例(网络谣言案例分析)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0 11:22:09 浏览49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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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网络新闻乱传不实谣言,并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侵犯了受害者的什么权益

1.《刑法》上规定有诽谤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只有当散布的绯闻导致受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辞攻击、诽谤,则可按民法处理。

建议你收集好网络证据,告之侵害人他的行为若继续进行,将会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网络上的证据就是那些帖子。

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谣言的本质是什么?谣言的本质就是无中生有。谣言分很多种,有政治谣言,有商业谣言,也有社会谣言等等,但不论是哪种谣言,都是背离事实的传播,其制造者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在更多时候并非是正义的。

所以说:散播谣言或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是这样的: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这侵权四要件来认定。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例是:谢晋名誉侵权案,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谢晋是德艺双馨的电影导演,某些人利用谢晋刚过世,正处于新闻报道追踪的时机,利用互联网实施了侵权行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造谣者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用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名誉侵害行为,在网站和报纸等报刊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声明;赔偿谢晋家属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举例:最近,由于“地震谣言”,导致山西晋中、太原、吕梁、长治、阳泉等地部分群众走出家门、涌上街头躲避地震,该谣言严重扰乱人心,和当地的生活生产秩序。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在2月25日,对5名散布“地震谣言”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诽谤罪:故意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

(1)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 ,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散布的事实属实,即使对他人来说是丑恶的,也不构成本罪。诽谤他人的方式,可用语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在一段时期,网络谣言的问题比较突出。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有哪些关于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

1、柑橘蛆虫事件。

2、”地震”传言令山西数百万受惊民众。

3、“爆炸谣言”导致江苏盐城群众大逃亡和部分民众遇难。

一、柑橘蛆虫事件:

1、“告诉家人、同学、朋友暂时别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2008年的一条短信这样说。自2008年10月下旬起,它导致了一场危机:仅次于苹果的中国第二大水果柑橘--严重滞销。损失或达15亿元。21日,四川省农业厅对此事件辟谣,称传言不实。

二、”地震”传言令山西数百万受惊民众:

1、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21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山西省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后查明造谣者共5人。

三、“爆炸谣言”导致江苏盐城群众大逃亡和部分民众遇难:

1、2011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有人传言,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导致陈家港、双港等镇区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陆续产生恐慌情绪,并离家外出,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响水县公安部门于10日下午4时初步确定并抓获此案件的谣言来源者刘某。

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

微信上的一些自媒体,已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这些谣言对实际生活和社会产生的危害远远超过所谓风险对人们健康的损害。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陈君石

六翅肯德基怪鸡、康师傅地沟油、娃哈哈肉毒杆菌……近期,这些食品谣言源源不断地成为近百家微信公众号热门推送内容,并在朋友圈中刷屏。

“仅2015年第一季度,部分产品就遭受20亿元损失。”娃哈哈公开表示,微信等网络平台上滋生的谣言,不仅给品牌造成了巨大伤害,市场销量也出现了严重下滑。

面对流言的屡次侵袭,4月起,娃哈哈、康师傅、肯德基等巨头,纷纷将涉嫌传谣微信号背后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此次各大食品企业共起诉超过十家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总体索赔金额超过6100万元,这也是近年来网络食品谣言索赔第一案。

进一步调查发现,利用微信公众号传谣已呈现公司化运作趋势,背后则清晰呈现出一条各家微信运营公司借谣生利的商业模式,其中也不乏一些大型食品企业炮制谣言恶意竞争。 2014年10月,微信公号“蜜琪儿”发布了《农夫山泉停产,这水我再也不敢喝了!我要买水机!》的文章,图文并茂地宣称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污染严重,已停产。一经推出,短时间内就得到十余万的转发量。

新京报记者查阅“蜜琪儿”过往的微信内容发现,与农夫山泉这篇文章相比,其普通微信内容的转发量通常在数千次左右,十余万的转发量使蜜琪儿公号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农夫山泉按捺不住了,将“蜜琪儿”背后的无锡伊泰莲娜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江苏无锡市工商信息显示,这家无锡伊泰莲娜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于2006年,企业法人张霞,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项目包括首饰、工艺品、日用品、化妆品、经济贸易咨询等。

据伊泰莲娜在中国制造交易网注册的信息,这家公司早期经营女性饰品,并在淘宝商城拥有一家皇冠级信誉商铺。

“蜜琪儿”最近一次官方认证日期显示为2015年3月24日,从推送的微信内容来看,伊泰莲娜的业务已整体转向直销品牌“无限极”的运作。由于旗下拥有化妆品、保健品、净水器等产品,美容养生类内容成了“蜜琪儿”的推送重点。

《母乳毒死宝宝,无知害死人》、《癌症8个早期危险信号》《远离奶茶,真爱生命!以后别喝了》,从这些微信标题和内容看,“蜜琪儿”的推送手法主要依靠健康警示、提醒等吸引读者阅读并转发。

新京报记者以公关公司身份联系上无锡伊泰莲娜商贸有限公司,其公众号负责人林某告诉记者,开设“蜜琪儿”公号主要是宣传“无限极”产品。

当询问是否可花钱推送特定内容时,他提供了每条每次800元的价位,如制作成头条的话价格会更高,但不保证阅读数量和转发数量。 梳理涉嫌传谣的多家微信号,新京报记者发现,微信推广已呈公司化、链条化趋势。许多微信公号已成其背后公司的主要业务,绝大多数涉事公号背后均有母公司的身影,且同一家公司旗下拥有几十甚至上百个公众号来推动谣言传播。

肯德基起诉的10家微信公众号,分属3家公司,为深圳市赢陈安之成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太原零点科技有限公司和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仅深圳“赢陈安之成功”旗下就有6个公众号转载了肯德基怪鸡谣言。

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也有近10个公众号,诸如“微路况”、“冷幽默笑话”、“微路况交通眼”、“人生感悟励志语录”等。新京报记者尝试拨打该公司公开的手机,就连手机号码的提示信息也是“太原最大的微营销联盟”。

随着众多微信公号被密集起诉,更多微信联盟、微信营销圈浮出水面。一位不愿具名的广东营销公司负责人说,与当初微博上的“福建帮”一样,目前此类微信运营公司集中在广东、福建等华南地区,并将触角延伸到全国范围,初具规模。

“经营模式就是传帮带,当一家营销公司在省内发展出近十个有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后,还会发展近十个公众号定位全国其他城市,在当地发展代理商、运营商加盟。”该人士说。

娃哈哈遇到的“爽歪歪、AD钙奶含肉毒杆菌”谣言攻击中,正是微信营销公司层层推手的加工诞生。

杭州法院公开庭审资料显示,这条谣言的始作俑者为吉林女子于秋红,今年1月在腾讯微博发布了“娃哈哈AD钙奶、爽歪歪都含有肉毒杆菌”的文章。4月10日,武汉鑫众昌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嘟嘟童年”公号发布《幼儿园老师刚发的啊!做妈妈的都转过去,看好自己的宝宝》,称娃哈哈“含有肉毒杆菌”。同天,广州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狮岭”公众号发布《狮岭得白血病的小孩越来越多,原因竟如此惊人》一文,声称“喝娃哈哈饮料会导致白血病。”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广州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微狮岭、花都抵野等微信公众号,粉丝数超10万。负责人林某声称,其是华南最大微信营销联盟WeMedia广东分公司,该联盟下面拥有近500家微信公众号,覆盖面达5000万粉丝。 6月3日,新京报记者联系被起诉的营口飞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无极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方给出一致的答复:微信刊出的涉谣文章皆是随手转发的网络新闻。

“那条康师傅使用地沟油的新闻,只是从网站转载过来的,并不是付费广告。发出后就被投诉,我们已删掉了相关链接。”最早于4月27日刊发康师傅地沟油文章的“热门搜索”一位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如是说。

另一家传播“肯德基鸡翅中有活蛆”而被起诉的太原零点科技公司,也称自己是无意转发。一位梁姓负责人说,微信公众号刊出的文章是转载广东一家电视台播出的内容,“我们也是刚从网上看到被肯德基起诉的消息,只能应诉了。”

事实上,涉事公众号坚称的“随手转发”,已成为业内惯用的牟利手段。借助夸张的标题和内容获取大量粉丝、传播量后,通过企业投放广告费生财,是微信营销的标准做法。

一位负责深圳多个微信号运营推手告诉新京报记者,改编拼凑网上内容,是惯用的营销手法。“标题内容越耸人听闻越好,模糊掉事发地,或直接改成当地。或是拿其他微信推手制造的话题,移花接木后二次传播,这种区域化的帖子阅读量非常高。”

煞费苦心的炮制谣言,最终目的仍是攒粉后攫取广告费。微信营销圈内,公众号一般获得几万以上的粉丝,就具有一定广告价值,企业主也自然找上门来。

因涉嫌传播康师傅谣言被起诉的“营口自媒体”负责人董某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借助企业投放广告仍是主要盈利模式,并已有手表、面膜等企业主动找上门,广告投放价格一般是150~300元/1万粉丝左右。“营口自媒体”粉丝数达到8万多,其公众号头条植入广告报价是2000左右,“部分达到10万粉丝的公众号,广告价格是3000元左右/条。” 新京报记者采访中,对于一些集中爆发的网络谣言,多家食品企业首先都将怀疑的矛头指向了竞争对手。但这些需要警方的进一步调查。

“地沟油谣言去年就出现在网络上,但今年五一节假日期间却再次集中爆发。”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李宜霖告诉记者,短短几天时间,转载量超过600余次,阅读量逾百万,爆发的时间节点和动机都值得怀疑,“这样有组织、短时间内爆发的数量巨大的谣言攻击,应有幕后黑手推动。”

娃哈哈则称,近期攻击饮料企业产品的谣言,“是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散布,目前已整理搜集出了部分网络水军的资料,作为进一步维权的证据使用。”

康师傅还在声明中指出,目前食品行业中的市场竞争已刺刀见红,导致某种程度上催生了利用网络谣言攻击对手的恶性竞争局面。

这种做法并非没有先例。去年,康师傅就因谣言攻击,和竞争对手统一集团闹上了法庭。

根据2014年康师傅起诉统一的立案文书,去年8月,湖北孝感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周某在天涯论坛、槐荫论坛连续发布《日资产品不可信,逆天的康师傅》、《康师傅你让小伙伴们都惊呆了》的帖子,声称康师傅提前标注方便面生产日期,呼吁抵制日货康师傅。

在康师傅向法庭提交的材料中,周维尼因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警告处罚。同时,康师傅还起诉统一集团和周维尼,称其指示员工在网上散布诋毁康师傅的谣言,导致康师傅当季销量受严重影响,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而新京报记者在当事双方提交给法院的举证资料中看到,周某称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帖是公司安排。统一公司在孝感地区有110多名员工,规定业务员要通过微信沟通,成立了专门的微信群下达工作指令。关于康师傅的帖子,统一公司员工在群里交流了半天时间后,上至主任下至经理都纷纷转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

今年5月26日,孝感市南区法院判决,统一公司员工周某向康师傅公开赔礼道歉连续30天,并赔偿康师傅1.3万元。

而对于散播康师傅谣言的动机,统一公司员工在应诉时辩称是出于市场竞争目的,“我们是卖统一方便面的,看见康师傅方便面的负面信息就很关注,毕竟是竞争对手,康师傅的生意差了,我生意就会好点儿。反正只要是有损康师傅的事件,对我们经营统一方便面就有好处。”

8日,统一集团大陆新闻发言人杨寿正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对这件事“不知道”。

超6100万元索赔能否止住谣言?

从邮件、论坛、微博,再到微信,肯德基“6个翅8条腿”、康师傅“越南地沟油”、娃哈哈“肉毒杆菌”其实流传已久,近期却被微信公号通过加工制作再次快速传播。

肯德基官方提供给新京报记者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底,肯德基共发现微信公众号有4000多条内容,其中超过130个账号的帖子阅读数超过10万。按此数量计算,这则肯德基“负面信息”被至少转发了1300万次。

今年五一期间出现的康师傅地沟油谣言,截至5月6日,这则信息在微信号刊出699次,阅读量累计达152万次,而阅读量超过5000条以上的达到70余条。

被反复炮制的还有“娃哈哈肉毒杆菌”。4月12日,杭州娃哈哈集团声明称这些谣言使娃哈哈部分产品今年第一季度损失高达20亿元。

面对传播迅猛的谣言,各大食品企业纷纷选择起诉,提出了巨额索赔。根据新京报记者获得的法院立案文书,目前康师傅已起诉了营口飞翼网络有限公司、无锡无极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德惠市雅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获得正式立案。同时,还向上海公安提交了17家公众账号传谣证据,并在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连环起诉3家传谣的微信公众号,赔偿超5000万元。

“共统计出800余家涉嫌传谣的微信公众账号,重点选择数十家逐一起诉,每家索赔金额达到150万”,康师傅法务部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已在东北、华南等地区发起连环诉讼,通过刑事、民事起诉了近40余家传谣微信号公司。

肯德基也于近日对涉嫌传播谣言的10个公众号提起诉讼,向每个被告提起最高达150万元的赔偿。 新京报记者初步统计,目前农夫山泉、娃哈哈、康师傅均向微信公众号背后的运营公司提出索赔,其中康师傅索赔金额为5000万元,娃哈哈索赔金额100万元、肯德基索赔金额450万元、农夫山泉索赔金额20万元、王老吉索赔600万元,整体金额超过6100万元,这或将成为网络谣言索赔第一案。

大多数食品企业称这并不足以弥补损失。肯德基总裁屈翠容认为,“索赔金额远远不能弥补由此遭受的损失。但做错事就必须付出代价。”康师傅也表示,谣言严重损害了康师傅的商业信誉、品牌声誉,“造成的伤害是无法估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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