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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18 13:54:03 浏览14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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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田某伙同王某、张某、张某某等人,以云南某珠宝有限公司和该公司邯郸分公司名义,以投资珠宝生意为由,承诺每单只需交纳0.69万元至0.85万元不等,就给开具1万元的收款收据,三个月或六个月后返本还息,并约定所交本金与1万元的差额为投资前三个月的利息。后来,田某由于不能返还投资客户的利息及本金,就又想出一个办法,于2012年10月伙同王某等人,成立了河北某投资有限公司,并将前两个公司的客户投资单并单后转入某有限公司,宣称投资期限半年期,月利率1.5分,投资期限一年,月利率2分,继续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10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其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397亿元。其中300万元用于经营个人珠宝公司外,其余款项均被田某用于返还前期投资人的本金、利息及个人支出,给159名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李明军 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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