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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仅供参考:
1、(1)家具失窃风险由第三方承担。因各方未选用贸易术语,故货物的风险转移以交货时为准,而第三方未将货物交付,故风险还未转移。 (2)第三方不能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因权利义务对待给付,其未履行交货义务,故无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3、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即卖方负有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甲公司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故对乙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CISG地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故甲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不应超出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的范畴。所以荷兰乙公司的请求并不全都有法律依据。
国际经济法有哪些经典案例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
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 是违约,因为交货期是合同要件,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装船显然是违约;
2. 进口商可使用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日期,如果出口人未能按时装运,他就拿不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B/L),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出口人得不到货款。当然,如果伪造提单骗银行付款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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