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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18 23:54:04 浏览13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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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一同学和宪法老师探讨关于死刑的问题,课间时间闲着没事就凑上去听了,但是我也随便说了两句。我的主要观点是,现在的死刑案件之所以被关注,并不仅仅因为是死刑,我想更多的是因为法院判决和民众认识的巨大差距,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李昌奎案,大家之所以关注,最重要的是基于法院判决超出民众的理解,这样司法实践与民众的内心判断形成鲜明对比,也形成了巨大距离,而这种差距必然会带来大家的质疑和非议,最后导致法院形象受到不良影响。

  我想之所以存在这样巨大的差距,主要是标准的不一致。法院的判决重要基于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等,诸如自首等都是法定从轻情节,在慎用死刑的背景下,自首后基本要排除适用死刑,许多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杀人案件作出不判处死刑的规定和解释。但是在大多数民众心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在这样的理念背景下,他们首先对杀人者“判处”了死刑,只要情节稍有恶劣就认为该死,应该适用死刑。可以看得出,法院与民众对死刑的适用标准存在巨大的距离。

  我想除了双方对死刑标准的巨大差距之外还有许多原因。比如司法的不独立,在李昌奎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下来后,舆论哗然,认为李昌奎怎么能不判处死刑呢?药家鑫都死了,你李昌奎比药家鑫还恶劣怎么能不判死刑呢?在舆论强大的压力之下,我想更为重要的是在上级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再审程序启动,而真正启动的是对李昌奎的死刑。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

  其实中国的法官很分裂的,尤其遇到被舆论关注的案件,那就更分裂了,那遇到李昌奎这样的案件那你就准备被批评或处分吧。象李昌奎这样的案件,因为无论你怎样都是错的,你如果依法审判判犯罪嫌疑人死刑,那么你肯定没有充分考虑李昌奎的自首情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邻里纠纷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但是如果你判李昌奎死缓,那么你必将得罪民意,得罪疯狂的网路人民,在舆论的强大攻势下,你注定要身败名裂,也许这样的说法有些夸张,但是基本注定了吃力不讨好。

  那么如何避免死刑面前的双标准呢?我想思路有许多许多,可以肯定的说,不是一或者两个办法所能解决的,它需要系统的推动和建设。我想首先应该是立法民主化要求,让民众更多的参与立法,参与意见表达,无论民众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在参与表达的过程中,民众会产生可能的共识,也在参与的过程中,了解和认识法律。

  其次我想就是司法独立。虽然现在很多人在提,但是在司法实践层面暂时看不到希望。其实有时候在想,审判权应该就是一种判断权,具有判断的属性,也具有权力的属性,所以审判权就是“判断”和“权”的结合,但是大家知道判断是什么?在有道词典里,“判断是人脑反映事物之间联系和关系的思维形式。它是在概括基础上形成的对事物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之一。任何一个判断都是由概念组成的,都是概念的展开。单一概念无法进行思维和表达思维,必须把多个概念联系起来,对事物有所肯定或否定”。我想首先我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会形成广泛的认同,那么我现在姑且认为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解释中,概括基础上/概念/多个概念联系,我想可以把这些作为对判断理解的关键字,那么判断首先应该是人脑产生的,而且这样的产生是在概括基础上产生的,而且这样的产生要借助概念,而且需要借助多个概念联系起来。我想说对于法律,概念占了很大一部分,什么罪行法定,什么物权法定等等,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概念呢?我想这主要是基于判断的需要,因为没有概念确定作为前提,讨论和判断将陷入混乱,对司法来说,同案不同判将大面积存在,所以概念的确定以及认知是提前,无论是判断还是司法审判。还有就是概念联系,面对大量的概念,法律具有相对独特的逻辑方法和思维方式,这种逻辑和思维就是法律人借以联系的方法。在这样的思路下,通过专业学习的法律人就具有了绝对性的判断优势,而基于这样的专业理性的裁判应该说是将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而长期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的司法必然将受到民众的理解和尊重。

  诚然,拉近法律与民众的途径有许多,但基于时间问题,我今天只说立法民主化以及司法独立,就不展开了。(榆阳区法院刘庆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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