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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

性侵害的简单介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8 12:45:12 浏览48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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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性侵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性侵害

法律分析: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一般这个词较常用来指强奸,不过也可指强行发生性行为、强制肛交、强制口交、非礼、性虐待等,这些都属于性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性侵害是什么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

性侵害有哪几种形式?

一、发生在校园中的性侵害形式有哪些?

(一)暴力式侵害

主要是指侵害主体采取暴力手段、语言恫吓或利用凶器,进行威胁,对女同学实施性侵害的行为。暴力侵害的主体比较复杂,以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混入校园进行强奸为目的,混入女生宿舍或校园内偏僻处伺机作案;也有的是以抢劫、盗窃为目的,见有机可乘或因受害人处置不当而发展为强奸犯罪;还有的是因恋爱破裂或单相思,走向极端,发展成为暴力强奸。这种方式对被侵害对象造成很大伤害,甚至死亡。

(二)流氓滋扰式侵害

主要是指社会上的流氓结伙闯入校园,寻衅滋事,或是某些品行不端正人员在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对女同学进行的各种性骚扰。这些人对女同学的侵害方式,多为用下流语言调戏,以推拉撞摸占便宜,往身上扔烟头,作下流动作等。如在夜间,女同学孤立无援,或处置不当等情况下,也可能发展为暴力强奸或轮奸。

(三)胁迫式侵害

主要是指某些心术不正者,或是利用受害人有求于已的处境,或是抓住受害人的个人隐私、某些错误等把柄,进行要挟、胁迫,使其就范。

(四)社交性强奸

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多是受害人的相识者。因同事、同学、师生、老乡、邻居等关系与受害者本有社会交往,却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犯罪。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后,往往还出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

[典型案例1] 2003年4月28日,湖北某大学计算机系学生郭某、钟某伙同桂林某高校学生王某、曾某四个大学生,在一个深夜以喝酒、兜风为由残忍地将一名少女多次轮奸。为此他们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他们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郭某、王某、曾某、钟某有期徒刑13年、12年、12年、8年。

[典型案例2] 1999年4月,吉林省某高校一名女大学生独自去野外春游,被一男子以帮助其搬运物品为名,骗至偏僻处强奸。该女生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典型案例3] 某大学的一位女生,其男友给她的一封信被人偷去,此信中谈到了她与男友发生性关系时的情景。偷信人找到该女生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女生不允,此人则扬言:“如果你不同意,我就把信交给你的领导,那时你要受到开除的处分,永远见不得人”。在这种要挟和恐吓下,女生不敢反抗,多次受到奸污。

[典型案例4] 某大学一位女学生,在校内舞会上认识了一位本校的男同学,交往数次后,该男生给女生过生日,请她吃饭,并劝她喝酒,当女生有醉意之后,又将女生领到他的宿舍,在女生不同意但又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将她强奸。

[典型案例5] 某大学一位女学生,在校外餐馆见到一个体商贩,该人穿着入时,花钱阔绰,外貌不俗,几句对话,便交上了朋友。从此课余经常约会,逛商场,去歌厅,该商贩为女生买过许多衣物、首饰等。一次外出郊游,该商贩将女生领到僻静处,在女生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其强奸。

[案例解析] 案例1、2是以暴力的方式进行性侵害犯罪分子利用年轻学生缺乏社交经验、防范意识较差的条件,设计圈套进行诱骗,然后实施强奸。如果女大学生朋友在与陌生人交往过程中能够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其真正目的,完全可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案例3是一起典型的胁迫式性侵害案件。不法分子利用女生的过失,要挟女生,进行性侵害。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歪”,自己行为端正,坏人无机可乘,也就从根本上消除了胁迫式性侵害产生的条件。即使有过一定过错,也不要怕违法犯罪分子的要挟与讹诈,在思想上应筑起一道防线,注意识别坏人的诡计。相信和依靠组织,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案例4、5是典型的社交性性侵害,这是一种难以识别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相互熟识,青年学生涉世不深,缺少社会交际经验,在被侵害人放松警惕的情况下,进行性侵害。社交性性侵害主体在实施侵害之前都是有计划安排的,常常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社交引向性犯罪。如经常对被侵害的女性动手动脚;频繁地以性为话题,进行挑逗勾引;想方设法把被侵害人带到可以受他控制的环境(他的卧室、他的家中)或偏僻的角落,然后实施性侵害。

二、容易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时间和场所

1、夏天,是女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季节。夏天天气炎热,女生夜生活时间延长,外出机会增多。夏天校园内绿树成荫,罪犯作案后容易藏身或逃脱。同时,由于夏季气温比较高,女生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因而对异性的刺激增多。

2、夜晚,是女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时间。这是因为夜间光线暗,犯罪分子作案时不容易被人发现。所以,在夜间女大学生应尽量减少外出。

3、公共场所和僻静处所,是女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地方。这是因为,公共场所如教室、礼堂、舞池、溜冰场、游泳池、车站、码头、影院、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人多拥挤时,不法分子乘机袭击女生;僻静之处如公园假山、树林深处、狭道小巷、楼顶晒台、没有路灯的街道楼边,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筑内,下班后的电梯内,无人居住的小屋、陋室、茅棚等。若女生进入这些地方,由于人员稀少,极易遭受性侵害。

三、哪些女大学生容易受性侵害?

在性犯罪中,凡女性,无论老幼都有被侵害的可能,而以16~29岁的女性为主要侵害目标。大学女生多数年龄在17~22岁之间,正是青春年华,在年龄构成、身体条件、社会经验等多方面都是犯罪分子首选的性侵害对象。从高校女生受到性侵害的实际情况来看,下面几种类型女学生易受攻击:

1、经常出入社会公共场所,装扮入时,行为不羁的女生;

2、性格懦弱,胆小怕事的女生;

3、作风轻浮,胡乱交友的女生;

4、独处于学生教室、寝室、实验室、运动场或其他隐藏场所的女生;

5、怀有隐私,容易被他人要挟的女生;

6、贪图钱财,贪图享受,缺乏观察识别能力的女生;

7、意志薄弱,难拒性诱惑以及精神空虚,无视法纪的女生;

8、夏季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曲线毕露的女生;

9、夜晚长时间、独自在室外活动的女生。

[典型案例1] 某大学女学生王某的高中同学来看她,在食堂吃饭时,她的同学认识该校的一名男同学于某,吃饭时,于某提出喝点酒,王某不慎喝醉,于某以送王回宿舍为名,打车将王某带到一旅店,王某在醉酒状态下,被于某强行奸污。

[典型案例2] 2002年11月,吉林省某高校一名女研究生晚间独自在实验室做实验,被同年级一名男研究生强行猥亵,后经该女同学极力反抗,逃离实验室,并报告了学校,男研究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典型案例3] 2001年7月,某大学二年级学生萧某,和一名男教师同乘电梯时遭到该教师“露阴”侵害。

[案例解析] 案例1中,王某在交友的过程中,不深入了解对方,放松了自己的防范意识,;被于某以喝酒为名灌醉,给于某可乘之机,造成自己终身悔恨。案例2、3中,被侵害对象都是单独处于某一场所时遭遇性侵害说明她们在日常生活中警惕性不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而侵害主体也是利用这一点实施性侵害行为。

性侵害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哪些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性侵害法律责任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性侵害的心理问题及防害建议

近年来,与校园及女生有关的伤害事件层出不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校园内外不断发生的猥亵、强奸,以至奸杀女生案件。

触目惊心的恶性案件不断上演,给我们的传统性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非常尖锐的质疑。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能遇见的性侵害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奸类侵害,还有一种是猥亵或搔扰侵害。

过去人们通常认为,被侵害者多是年青的女性或少女,但事实上,具有较高被性侵害风险度的人群还应该包括未成年人(包括男孩),还有一些处于社会弱势的男性群体。

根据犯罪心理的研究,实施性侵害的人员及心理大致分如下几类:

机会型的性侵害,也称“占便宜”型的性侵害。这类人在实施性侵害时往往不需要暴力,因为对方完全不具有相关的性意识或性知识,在毫无防备的状态下很容易被其侵害。这类被侵害对象多为未成年人,还有弱智女性。

利用从属关系的性侵害,这类人往往利用某种控制的权力对对方发生侵害,被害者即使有性知识和性意识,但迫于现实问题而无法自我保护。

出于报复目的的性侵害,这类人可能有过生活上的挫折或压抑的背景,因而,出现攻击性情绪,并出现攻击“泛化现象”,将攻击矛头指向所有比自己弱的对象。

性虐待狂的强奸犯罪。这类作案人具有变态的性欲望,他们往往通过对受害人的虐待来达到他所需要的性激起和性快感。这类性侵害往往伴随着暴力手段,并导致严重的伤害强奸或杀害强奸结果。

为了得到性满足。这类人实施性攻击行为只是为了性体验和满足。他们大多有沉溺于黄色录像的欣赏背景,将被害人视为一个实现自己性体验或满足的工具。

因酒精的影响而发生的性侵害行为,这类行为甚至会发生在家庭的乱伦中,或发生在熟悉关系中。

无论哪一种,对被侵害者而言都是一种污辱或屈辱,造成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

就心理伤害而言,许多被害人在被害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会在脑中不断重现着当时的情景,痛苦而挥之不去,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焦虑、惊恐,烦躁。由于心理具有意识流的特点,所以,这种心理伤害可伴随人的一生记忆。

有的性侵害行为甚至影响到被害人的婚姻质量与家庭生活。同时,这种伤害还会引起一个人的生理问题,诸如:失眠、受恶梦的惊扰,感到胃部不适,阴部或相应生理器官的不适,甚至感到身体的肮脏。

严重者可因被强奸而怀孕或被感染性病,那种经历更是一种痛苦的折磨。

不仅如此,这种心理和生理伤害还会影响到被害人的社会性行为及发展,诸如:被害者在一段时间内不敢单独外出,不敢面陌生人,不敢回到必须经历的环境中,如:学校或工作单位;也不敢面对熟悉的人,如:亲属、邻居、同学或同事,因为很难预料人们对这类事件的看法或想法。

甚至在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法律诉讼活动中,他们也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他们会面临各种各样令人难堪的提问,最令其难以承受的是她自己的失误给她带来“说不清”的难堪,以至最后她自己也对自己发生愤怒。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必然寻找各种对她不利的理由;当她为了诉讼不得不再次面对作案人时,就不得不再现那恶梦般的场景。

诸如此类,对被害人的伤害可想而知。有些被害人甚至由此开始自暴自弃、酗酒、吸毒、卖淫、甚至寻找机会报复所有的男性。以至发展成新的性侵害者。

事实上,性侵害属于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侵害。

因为这种侵害发生的前提是:侵害者对被侵害者具有某种自然的或社会性的优势,如男性对女性的体力优势;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优势;还有雇主对雇员等从属关系的社会地位优势等。

鉴于这类情况在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拾,因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性侵害的概率是较高的。问题在于,这类案件往往在刑事案件统计中并不突出,原因正如上所述,许多人不愿在经历恶梦般的感受后再进入诉讼活动而导致反复涉及心理伤痛。

同时,更多的人还要考虑社会压力以及个人之后的社会生活。因此,这类事件一方面不能通过刑事报案或立案的数字显现其危害性;另一方面,以法律手段解决这类问题或防止这类侵害也不是最好的选择!

显然,最有意义的是防范,即如何预防“性侵害”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的基本生活知识。建议将如何防止被害、包括被性侵害编写为教材,纳入人的基本社会化教育中,通过父母对幼儿的家庭教育,通过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使之成为人的基本生活常识。

同时,还应该通过媒体等社会教育形式对全社会开展相关教育,提高人们对这类问题的防范意识,更加理解和关心被害者。

具体而言,防范这类侵害可通过提高防范意识,教会防范方法等进行。

首先是教育,从幼儿起就要给孩子进行此类教育,家庭进行这类教育可在母亲为孩子洗澡中,通过毛巾擦洗身体部位的时候,告诉孩子:身体是自己的宝贝,要好好保护!

尤其要告诉孩子:哪些部位除妈妈外不能让外人摸和碰,如果有人摸要告诉他“我不舒服,我要回家!”然后回家后要赶快告诉爸妈。

在孩子离开大人的视线外出玩耍或上学时,也应该告诉孩子注意哪些事情,譬如,不要单独与一个男人去他的房间等等。

学校在开学时,可组织孩子看法律教育片,包括自我保护的教育片,进行规范性的防害教育。总之,这种教育绝不仅仅是对女孩的教育,男孩子同样需要接受相关教育。

其次是防范方法,对于易被侵害的对象要强化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还要注意的是避免夜间的单独行走(如回家探亲等)。

不要贸然搭乘陌生人的车或无正式经营执照的黑车;当发现对方已有试探性的表示时,要及时地做出明确的拒绝答复,不给对方造成错觉。

当面临无法反抗的境地时,要以保护生命为优先原则。此外,最重要的方法是要注意保留证据,事后及时报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性侵害的心理问题及防害建议

关于性侵害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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