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09年大理漾濞多多饮品有限公司,申请了企业的产品商标,商标为“漾多滇西山泉”,申请商标为第32类饮料、矿泉水等,经过查询已有在先“滇西山泉”类似,代理人也告之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注册人不愿放弃注册此商标,并于2009年5月5日委托代理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
案例处置
2010年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为与在先的‘滇西山泉’近似。禾瑞恒润商标事务所高阳经理建议申请人复审,代理人杨如梅多次和注册人沟通,并于2010年6月向国家局提出复审。复审理由主要有申请商标为企业的产品商标,并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和市场推广销售证据为由。
案件结果
2012年2月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完成审理,决定初审公告。最后该商标顺利注册。
博威知识产权总结
商标近似的风险大都会存在,但对于使用较久的商标,只要企业的商标使用证据充足,商标有一定的市场销售和推广宣传,与自身企业有特定联系具备显著性,是可以通过做商标驳回复审后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