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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31 00:00:09 浏览19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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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接到反馈称,塘沥村金泰新村四街8号的湘将鑫工业园内,有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了大量的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储存场所的墙体和房顶均为铁皮搭建,储存有18升/桶的固强粘合剂46桶;18升/桶的宏业树脂74桶;18 升/桶的多正环保喷胶162桶;18升/桶的伟康树脂18桶;18升/桶的抹机水55桶。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

此外,该储存场所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200人在上班,距离湘将鑫员工宿舍距离不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执法人员迅速采取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理措施,并对上述物料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上述物料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场所负责人崔某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点)和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然人崔某新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

而后,在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通力合作下,发现该案存在另一名涉案人员崔某飞。2022年8月2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科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切勿以身试法; 危化品企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对照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六必须”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

来源: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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