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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31 09:54:06 浏览17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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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我们经常说做错事就要承担后果,对于普通人是这样,对于行政机关也是一样。而在行政拆迁的过程中,违法强拆是令被拆迁人最深恶痛觉的,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都被严重践踏,所以对这种违法强拆后的补偿,我们也要体现其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这样才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要跟大家聊一个案子,关于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时,补偿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案件要点

案子发生在山东的枣庄,其实案件比较简单,在法院确定了行政机关强拆违法后,如何就赔偿事宜双方产生比较大的争议!法院认为,面对违法强拆,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秉承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违法行政的惩戒;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同一片区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情况,既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其他被拆迁人的权益,以体现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给当地经济社会带来不稳定风险。在城中村改造而非棚户区改造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在省级政府对涉案土地作出征收批复之前,行政机关已对涉案房屋所在村庄实施城中村改造并进行安置补偿,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亦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情形。况且,在前期已对大部分被拆迁人按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完毕后,仅对当事人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为基础确定赔偿标准依据不足。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应参照当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按照判令赔偿时的标准不低于安置补偿标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新不从旧、就高不就低”,全面、合理地确定房屋及其他各项损失的赔偿价值。

总结

在确定强拆违法后,“从新不从旧、就高不就低”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原则大家一定要记住!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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