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管理

破产管理(破产管理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31 23:54:04 浏览555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关于完善温州市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近年来,温州市积极开展企业破产审判探索,率先构建了完善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共出台七份专题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办理破产“温州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相关经验先后被浙江省政府、国家发改委等复制推广。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入推进办理破产中的信息提供、业务协调、维护稳定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破产机制建设,为实施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原则。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破产行政管理职责,管理人(清算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阻挠。

(二)坚持协作配合原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人民法院共同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发挥联动机制的强大合力。

(三)坚持信息共享原则。建立全市协作推进办理破产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机制,对工作信息严格管理,高效共享,不得违法、违规滥用、泄露有关秘密。

(四)坚持数字赋能原则。积极落实省、市委有关数字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破产相关事务线上办理,全方位提升办理破产的能力与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破产工作基础。充分依托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依法合规办理破产所涉资产处置、税务注销、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刑民交叉、企业注销等难点问题,凝聚府院工作合力,筑牢破产工作根基,有效实现资产重组或市场出清,切实保障破产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委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决策部署,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与国家测评标准,密切关注办理破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大破产改革创新力度,力争办理破产便利化取得实质性成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提供破产法治保障。

(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优化破产审判与金融监管、金融服务的衔接,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僵尸)企业的相关信息,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

(四)推进破产数字化改革。深入贯彻省、市委有关数字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联通破产协助部门,汇聚办理破产数据,打造“办理破产一件事”平台,对接法院破产智审系统,线上便捷办理破产协作事宜,以数字赋能破产工作。

三、单位职责

(一)市法院

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推行预重整指导小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专班等跟案指导。

2.梳理汇总全市法院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统筹研究与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同解决管理人履职中遇到的困难,依法高效推进管理人履职便利与行业发展。

(二)市检察院

1.为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因工作所需的阅卷要求提供协助。

2.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中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并对破产程序中涉嫌虚假申报、逃废债行为等虚假诉讼行为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三)市委办(市档案局)

会同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做好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联系沟通,协调市档案馆为辖区内企业档案处置提供档案数据备份存证等档案公共服务。

(四)市发改委

1.牵头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协调解决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2.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五)市公安局

1.协助持有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的管理人查询相关信息材料:协助查询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信息;协助查询车辆信息。

2.及时处理回复管理人履职、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而举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积极配合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逃废债行为开展打击。

3.对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情形,且破产企业财产不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对是否属于涉案财产范围存在难以认定的,可与法院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产范围认定等相关问题。

4.协助办理管理人刻制管理人印章的相关手续。

(六)市司法局

1.组织公证机构做好涉企业破产的公证服务保障。

2.积极推进公职管理人工作试点,配合做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3.试点开展破产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4.其他破产事务性工作。

(七)市财政局

积极做好相关资金的保障工作,将相关部门办理破产所需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保障管理人履职。

(八)市人力社保局

1.协助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在保人员、职工社保明细等。

2.办理停保、账户注销、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积极促进企业职工再就业。

3.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的支付,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协助办理管理人的查询(包括调取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开竣工期限延长手续并签订补充合同及其他破产协助事务。工程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按不完整档案保管,出具档案接收证明。

2.协助提供破产企业欠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让价款等信息。

3.有效盘活不动产资源,经审批后允许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宗地依法办理分宗审批手续。

4.简化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后办理转移登记。对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不动产后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依照2016年市委专题会议纪要中有关办理过户手续及抵押物登记注销手续的规定处理。

5.着力解决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积极推动因未达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超竣工期限、未办理验收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十)市生态环境局

为破产企业涉及续建的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便利。

(十一)市住建局

协助管理人调取网签数据、竣工验收备案、物业用房移交手续等。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1.设置破产企业警示信息。对进入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可持法院裁定书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警示信息。警示信息设置后,除因案件办理需要外,不得为被清算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2.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通过数据赋能与共享,实现包括商事登记数据、商事登记影像档案、送达承诺在内的信息数据交互,为管理人网上申请办理工商查询、注销事宜提供便利。

3.简化破产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对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清算人、破产管理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和法院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无需再提交清税证明和报纸公告证明。

(十三)市金融办(市处置办)

1.推进完善预重整工作,挽救有价值的当地核心优质企业,实现债务调整的效率优势,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方的成本与风险。

2.对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发函报处置办进行甄别,处置办应及时予以回复。如认为存在暂时不宜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的,应明确具体的事由。

(十四)市医疗保障局

为破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查询、停止、迁移、注销等手续办理提供便利。

(十五)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1.推动法院、管理人的查询、划转、开户、注销、信用修复以及其他破产工作协助事务便利化与规范化。

2.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人可以凭借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资金划转。管理人身份核实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配合办理相关业务,不得设置其他条件。企业在被执行或者破产后,未经法院批准或者管理人申请,不得开立新的账户。

3.加大重整企业融资支持,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人民银行申请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人民银行经审查后以“征信中心说明”的方式在征信系统中添加重整情况并向信息使用者进行展示;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10日内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应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十六)温州海关

1.涉及未缴纳的进出口环节税费及其滞纳金、监管证件管理、未办结检验检疫等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配合管理人明确办理程序及要求,协助管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后提离、处置相关货物。

2.及时申报债权,并在债权申报期间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据。

(十七)市税务局

1.及时申报债权,并在债权申报期间提供明确的纳税依据与计算方式。

2.为管理人查询、变更、清算备案、申领发票、纳税申报、非正常户解除、税控设备和发票遗失罚款、税务证件补办、密码重置、税费申报缴纳、退税、税收减免等,以及其他破产涉税事项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3.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为破产企业税务注销提供便利。对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破产企业,管理人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简化相关申报手续并在条件成熟时准许批量办理。税务机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法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受偿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开通破产企业绿色通道,简化相关申报手续,减少管理人工作量。管理人依法申请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清税文件,按照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要求提供额外与纳税无关的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全额清偿为由拒接。

4.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十八)温州海事局

协助管理人查询及提供其所需相关船舶登记信息等,为办理抵押权、所有权、国籍登记证书的注销提供便利。

(十九)温州银保监分局

1.监管督促各金融机构配合管理人依法开展履职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履行作为金融债权人的职责。

2.推动贯彻落实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工作。

(二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1.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业务工作的培训与指导,发挥协会学习交流合作的平台作用,促进本市管理人在破产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经验总结。

2.积极发挥协会作用,为管理人履职争取更大保障。

3.充分发挥协会的规范与监督职能,注重统一相关指引、规则,配合法院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方式开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参加会议的成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定。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拟提交会议讨论的内容制定会议方案,报召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破产管理(破产管理法)

(二)加强责任落实。明确工作制度要求与职责分工,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和纪要,有关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并及时抄送有关领导和部门。设置跟踪、监督、反馈工作机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专司负责,切实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力。本意见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市法院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和解释。

(三)加强总结宣传。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全面收集、总结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情况,定期组织信息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

来源:温州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