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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财产分割原则)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1 03:18:04 浏览2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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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效吗?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很多朋友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朋友都不知道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

  案例:妻子拿“保证书”闹离婚

  沈阳李先生和妻子结婚多年,感情一直都挺好。近几年来,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口角,感情出现了一些问题。一天,妻子发现李先生和异性开房过夜。妻子闹着要离婚,李先生百般求妻子原谅。

  考虑到孩子还小,妻子最终原谅了李先生,但要求李先生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犯错,如果再出轨就净身出户,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李先生为挽救婚姻签下了这份保证书。2015年,妻子再次发现李先生出轨,于是拿着保证书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按保证书判令李先生净身出户。

  对此,李先生辩解,当初签保证书是受妻子逼迫的。经查,李先生婚前名下有两处房产、一辆轿车,婚后账户下还有上百万存款。法院最后认可了李先生的辩解,判决婚前财产归李先生,婚后财产绝大部分给了妻子。

  专家:保证书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自愿

  婚姻保证书,能否保证婚姻幸福美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李航表示,不论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婚姻保证书,其法律效力性都不太大,实际操作性也较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其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婚姻保证书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出于平等、自愿,是否为个人的真实意愿表示等情况而定。

  婚姻保证书要具备法律效力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当然,若签订此类保证书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的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

  签保证书不自愿,个人财产不能分

  如果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于结婚或维持婚姻状况等压力才签订保证书,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虽然法院对个人婚前财产分割不予以支持,但对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还是支持的。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夫妻在离婚时对夫妻财产分割,存在过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还可以有权要求法院对其予以惩罚,即赔偿。

分别财产制(财产分割原则)

  另外,保证书将关于小孩抚养权的归属作为保证内容,是属于无效部分。因为抚养权的归属涉及人身关系,而不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内容。因而,虽然放弃抚养权的约定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因合同法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涉及抚养权这种人身关系的内容,因而不适用合同法的约束与规制。此外这对小孩的权利也可能造成侵害,因而此部分内容属无效部分。

  “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小涛(化名)与小璐(化名)原是同厂员工,互为同事,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一起同居生活。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他们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成为“夫妻”,但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为维系幸福美满的“夫妻”感情,双方决定签个“忠诚协议”,用以规范约束彼此的“夫妻”行为。协议内容为: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准有外遇,谁违反协议约定,即赔偿对方13万元。双方在此协议上签名并摁了手印。

  可惜好景不长,后来小涛同小璐的感情出现裂痕,小涛违背协议约定,背着小璐有了外遇。小璐多次规劝小涛回心转意无果,无奈之下,并以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为依据,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涛赔偿13万元,但被法院一审判定协议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唐某与余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2016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现,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对于余某能不能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对于这个问题,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均不可否认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实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过错方挽救婚姻。

  3.本质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夫妻忠诚财产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而民事诉权是国家赋予人民司法救济的请求权,诉权是连接民事纠纷与诉讼程序的“桥梁”,目的在于使权利得到有效救济,行使诉权的方式即行使起诉权。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与民事诉权的适用对象决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诉讼。否则:一方面,忽视感化对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诉请离婚而仅要求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可见余某对婚姻并未彻底失去信心,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而给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权,未对唐某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以财产给付作为代价对过错方唐某的不轨行为予以惩戒只是手段,其诉讼目的在于让唐某认识错误、感化对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复首次受损的婚姻关系、维系多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侵犯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在当事人未诉请离婚的情况下,若强制性将离婚作为承担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义务的前置条件,势必导致当事人为解气,无奈下违心地诉诸离婚以惩罚对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复的夫妻感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导致权利救济与“违约”惩罚倒挂。否认其单独可诉性,无异于放任、纵容婚姻不忠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失去对婚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

  言而总之,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投资,一纸的“出轨净身出户保证书”或许只是一个强扭的瓜,并不必然能够带来夫妻和睦,婚姻幸福。借用网友的一条评论:如果对婚姻忠不忠诚都需要靠金钱来保障,这才是最可怜的! 不管是婚前协议也好,忠诚协议也好,都不如认真珍惜婚姻来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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