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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证处

深圳公证处(深圳公证处预约)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9 07:15:11 浏览27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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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深圳公证处副主任属哪个级别

以前是正科级,现在公证处属于事业单位,行政级别已取消。正科级干部就是乡科级正职,有领导职务(如:乡长、科长等)和非领导职务(如:主任科员)之分,一般是九到十二级,处于副科级和副处级之间。一般来说,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深圳龙岗公证处需要预约吗

需要。深圳龙岗公证处需要预约,携带个人身份证办理。深圳,简称“深”,别称鹏城,是广东省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深圳公证处在哪里?

深圳公证处办公地址:

 兴业办证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地铁2、3号线福田站1出口)

 国信办证点: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4、5楼(地铁1、2号线大剧院站B出口,3、9号线红岭站G出口)

 天平办证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地铁景田站B出口)

 南山办证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7楼(地铁2号线,11号线后海站C或D1或D2)

 光明服务窗口:深圳市光明区光明新村华裕路4栋10号商铺

新浩E都服务窗口: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裙楼B座一楼101G、101H

深圳市哪个公证处最好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前海公证处、福田公证处三家公证服务机构光荣“上榜”。据悉,深圳公证处早在2017年就已经成立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深圳市公证处电话是多少

客服电话:83053935

深圳公证处办公地址:

兴业办证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地铁2、3号线福田站1出口)

国信办证点: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4、5楼(地铁3号线红岭站B出口)

天平办证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地铁景田站B出口)

南山办证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7楼(地铁2号线,11号线后海站C或D1或D2)

光明服务窗口:深圳市光明区光明新村华裕路4栋10号商铺

新浩E都服务窗口: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裙楼B座一楼101G、101H

扩展资料

服务宗旨: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真实合法的办证原则,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基本性质: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联系我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深圳公证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深圳经济特区公证管理体制,改革深圳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运行机制,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促进深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公证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举办单位为市司法行政部门。第三条 公证处建立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第四条 公证处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创新公证服务模式,拓展公益性公证事项范围,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第五条 公证处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公证处加强机构建设、规范执业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内部管理,营造有利于公证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六条 管委会是公证处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公证处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审定公证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审定公证处的人员规模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四)审定公证处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设置、职位聘用办法、人员招聘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定公证处内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审定公证处的资产管理制度,审核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

(七)审定管委会议事规则;

(八)审议公证处主任、副主任任免人选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

(九)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管委会由九至十一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公证处代表以及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相关领域的社会人士代表组成。其中,社会人士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主任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聘任。管委会组成人员的遴选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委员任期为三年,期满可以连任。委员应当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决定解聘:

(一)自愿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

(四)被开除职务的;

(五)无故缺席管委会会议两次的;

(六)凭借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从公证处牟取不当利益的;

(七)其他不能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情形。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检查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拟订管委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四)对公证处主任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的,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两次。主任委员可以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也可以根据三名以上委员书面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会人士委员出席。管委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公证处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公证处主任为公证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证处日常管理工作,对管委会负责,接受管委会监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拟订公证处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组织拟订公证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组织拟订公证处的人员规模,以及岗位设置、职位聘用办法、人员招聘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并经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公证处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并经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拟订公证处资产管理制度,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方案,并经管委会审定或者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七)审定公证处业务开拓、宣传等经费;

(八)组织公证处的财务运营和资产管理;

(九)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证处相关人员;

(十)负责公证处日常行政和业务管理;

(十一)组织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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