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行政审判创造更加优越的政治和法律环境;《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颁行实施、《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都使得行政审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文件的出台,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包括行政协议在内的柔性执法已经成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15件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并出台了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司法解释,最新出台了163条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深入探讨《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完善的热点问题,正确理解与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深入探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难点问题,规范行政诉讼的立案、管辖、审理和执行,提高相关人员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业务知识、诉讼代理水平和技巧,提高法院审判人员的审理水平,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暨行政诉讼热点法律实务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师主讲(排名不分先后)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讲师团成员、参与司法解释起草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讲师团成员、参与司法解释起草
二、档期安排:
第一期 2018年3月17—18日 北京市(3月16日报到)
第二期 2018年3月24—25日 上海市(3月23日报到)
第三期 2018年3月31—4月1日 成都市(3月29日报到)
第四期 2018年4月14—15日 广州市(4月13日报到)
三、参加办法
已加入我培训中心的单位及个人会员可免费参加四期讲座。非我培训中心会员报名参加每期需缴纳2800元,现场办理个人会员6000元/人,可免费参加我培训中心全年所有近百场讲座。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也可自行安排食宿。报名请及时联系会务人员,具体会议地点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讲座日程安排
第一天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
(一)《行诉解释》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
1、《行诉解释》的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
2、诉讼时效与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二)《行诉解释》之——“受案范围、管辖、期间、送达”
1、可诉行政行为的标准与不可诉行为的类型
2、案件的管辖、管辖异议处理程序
3、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的具体含义
4、关于期间、送达问题
(三)《行诉解释》之——“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1)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
(2)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3)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4)涉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
2、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1)适格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
(3)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
(4)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3、其他诉讼参加人:变更、追加被告;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四)《行诉解释》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2、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3、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
(五)《行诉解释》之——“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1、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概念
2、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法定性
3、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的举证责任
4、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的裁判规则
(六)《行诉解释》之——“证据规则”
1、举证期限
2、庭前证据交换
3、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当事人的到庭义务
6、行政机关提交证据规则
7、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鉴定规则
主讲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讲师团成员、参与司法解释起草
第二天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
(七)《行诉解释》之——“起诉、受理、审理与判决”若干重要问题
1、案件的起诉、期限、材料、受理、不予立案、驳回
2、一审普通程序的一般规定
3、二审的上诉、立案、审理与裁决
4、再审的受理、审查和裁定程序
5、审理与判决中的若干重要规定
(1)回避程序与滥用回避申请权的法律后果
(2)拒绝陈述的法律后果
(3)确认无效判决规则
(4)共同过错的赔偿责任
(5)调解的具体程序、调解协议
(6)简易程序的规定
(7)裁定的适用范围
(8)恶意串通、重复起诉问题
(9)“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10)“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八)《行诉解释》之——“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1、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具体规定
2、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3、行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规则
(九)《行诉解释》之——“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1、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权利
2、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方式
3、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方式
4、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
(十)《行诉解释》之——“执行”
1、强制执行与执行法院
2、申请执行的期限、时效
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4、财产保全、财产担保问题
5、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裁定
6、不准予执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
主讲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讲师团成员、参与司法解释起草
联系人:牛喜彦
电话:18210838551(微信报名)
QQ咨询报名:1042930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