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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管理条例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废止时间)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2 04:18:07 浏览16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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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南西和国土资源)

《辉县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内生发展动力”工作部署,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权属清楚、界址明晰、面积准确”,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为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扎牢坚实的产权基础,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登记原则

依法依规,规范登记原则、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原则、“一户一宅”原则、申请登记原则、房地权利一致原则、“公开、公平”和“村民自治”原则。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废止时间)

四、登记依据

村镇建筑许可证或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等宅基地批示;1988年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宅基地有偿使用票据或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生效确权处理决定;土地(房屋)权属调解书或仲裁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继承、析产、买受、受赠、交换等证明;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筑许可证;竣工备案证明。

五、登记程序

农村房屋权籍调查阶段、权籍调查结果公示阶段、研究确定发证对象阶段、整理发证资料、缮证阶段。

六、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一户多宅”的,须经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同意,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发证;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除外);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以及未经批准抢占或者违法占用的;

超出原批准面积部分;

建新不拆旧,空闲或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已列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拆迁范围,并享受拆迁补偿的;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小城镇建设、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安排,按规定已分配新住房的原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建设物、构筑物;

其它依法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

七、暂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列入城镇建成区拆迁范围和重点项目拆迁范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小城镇建设、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政府统一规划的农村房屋不动产;

(二)权利主体不明确、宗地界址不清楚或权属有争议的农村宅基地或房屋;

(三)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及权利主体的;

(四)其他暂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来源: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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