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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

托运人(托运人承运人是什么意思)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2 17:00:16 浏览19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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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承运人对货损赔偿责任和免责事由的规定

托运人(托运人承运人是什么意思)

网友提问

托运人甲公司与承运人乙公司订立了一份铁矿石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了运费、印花税、货物保价费等费用。乙公司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列车发生脱轨颠覆事故,导致铁矿石全部灭失。随后,铁路监管局出具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为:“由于连续降雨,突遇强对流天气,形成山洪,冲刷掏空道床和路基,造成线路变形,导致该列车运行脱轨”,定性定责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托运的全部铁矿石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乙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次事故系由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故其对甲公司托运的全部铁矿石的灭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承运人乙公司出具了铁路监管局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为:“由于连续降雨,突遇强对流天气,形成山洪,冲刷掏空道床和路基,造成线路变形,导致该列车运行脱轨”,定性定责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那么,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托运的全部铁矿石的灭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是关于承运人对货损赔偿责任和免责事由的规定。

在货运合同中,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即托运货物毁损、灭失,根据运输中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规则的要求,应当由承运人负担。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后,收货人经检验发现货物毁损或者灭失,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对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的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种货物毁损、灭失负担规则并非绝对,如果存在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当免责。

承运人具体的免责事由是:

(1)不可抗力所致:由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若因不可抗力所致,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如气体因自然属性而挥发;合理损耗是货物在长时间运输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一部分损失。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例如包装缺陷所致、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等。符合上述情形要求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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