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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3 02:18:04 浏览17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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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行军 律领法商 董事长 广东卓恩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都说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应,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是,有一点法律再先进,再智慧,相对于人类文明和社会生活来说,总是显得有些滞后,毕竟人性复杂,人类进步超出人本身的想像。

  合同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已经无处不在,而如果你认为,一纸合同,搞定一切,一定是大错特错的,特别是有些合同,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本文总结了几类常见的无效合同,你可以对号入座,看看你自己或者你身边的朋友,有没有发生过

  一、催还赌债

  本文写于春节期间,农村时赌博流行,有甚者,一年的血汗钱全部都贡献在老家的赌桌上,欲哭无泪,可见赌博之害。特别提醒,

  如果是赌桌上欠下的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所立赌债之据,也是无效的。赌博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重则违反刑法,构成赌博罪。

  二、高利贷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认为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现金贷都是高利贷,都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

  三、违章建筑出租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及其他建筑(包括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规避了国家对于城乡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以此类房屋对外出租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不会给予备案。所谓的产权证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所以,这类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国人对房子的热衷追求一直存在,人们对商品房的预期一直在走高,很多人无法买有合法房产证的房屋,便把目标放在小产权房上。小产权房所带来的风险,对于买卖双方都是存在的,卖方如果认为卖得不值钱,随时“毁约”,如近期宝安区小产权房“明月花都”对六名“业主”的起诉,主张业主根本无权与村民合建。再如,买家使用一段时间之后,起诉要求退房,对于卖家来讲,也是存在这样的风险的。

  五、有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不可更改,重复使用的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大公司,诸如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再如淘宝、京东这样的大电商平台。

  这些条款,往往容易规定,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义务,排队对方主要责任,这样一规定就容易形成“霸王条款”。这样规定在法律上已经给其定义为无效,作为消费者或者客户的我们,完全可以对他们说不。

  典型的例子,原来淘宝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与消费者发生争议需要诉讼,由杭州的法院管辖,而对于消费金额小,消费者遍布在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来讲,为了小件物品跑到杭州去起诉淘宝,显然是成本过高,这样的约定就不被定义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按照合同法上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有下面几类,毕竟本文是定给非法律人士阅读的,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的,可以把下面条文重点记忆和掌握: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2条对无效合同进行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结果,各方就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可以折价补偿,如果是串通起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则要被追缴所得。

——吴行军原创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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