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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3 18:00:07 浏览20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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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工人工作中被电动车撞伤

  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赔偿6.8万

  廖敏是一名环卫工人。2014年12月,她在工作中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伤致残,出院后她向自己所在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赔偿,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船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廖敏赔偿人民币共计68362元。

  工作时间被意外撞伤 环卫工出院后望获公司赔偿

  今年55岁的廖敏是一位环卫工人,从2006年开始负责经开区明星大道的环卫工作,该路段当时属创新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2013年,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路段的环卫项目进行承包。物业公司承包后,廖敏仍在该路段从事环卫工作,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4日7时许,廖敏和平常一样在明星大道普瑞斯电子厂外从事环卫工作,这时,一辆电动自行车将其撞伤。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廖敏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事故认定书,肇事者方贾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廖敏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在医院接受了21天治疗后,廖敏于2014年12月25日出院,经过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敏所受损伤属拾级伤残。

  在得到伤残鉴定报告后,廖敏希望自己所在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两方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属发包与承包的关系,不是劳务合同关系。在工作中,物业公司对廖敏没有管理关系,没有要求廖敏打卡上班,甚至不要求本人上班,仅仅对廖敏负责工段的劳动成果进行验收考核。该负责人还指出,廖敏与事故肇事者已经达成了和解,得到了23000元的赔偿并表示不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既然廖敏已经放弃了追究肇事者的责任,那么再提出向公司索赔就不太公平。

  她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判决公司给予补偿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廖敏将该物业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廖敏与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的合同期为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但该合同系被告为规避风险,与原告签订的格式合同。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地点、报酬等内容,原告按月在被告处签字领取工资,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为劳务关系。

  法院查明,原告廖敏系失地农民,自2009年12月开始领取社保,在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原告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出具了《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综合审理后判决,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廖敏受伤的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66362元,给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68362元。

  律师说法

  招用的退休人员

  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据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刚介绍,本案中虽然廖敏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书,但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实为劳务关系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判定原、被告之间实为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廖敏起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实习生 李金月 记者 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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