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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的定义

童工的定义(童工的定义标准年纪)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4 00:18:05 浏览14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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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摈弃侥幸心理,依法规范用工,勿碰童工“高压线”!

童工的定义(童工的定义标准年纪)

什么是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认知误区

执法实践中发现,餐饮、快递、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在寒暑假期间容易出现非法使用童工,经营者往往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规定,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使用童工。

未满16周岁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外出进行的有偿性务工,未在排除范围,仍然构成非法使用童工。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规定,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法律责任

1.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2.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吊销执业介绍许可证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避雷

1.严格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信息,保存职工登记录用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录用登记,核查相关材料,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录用人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材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未能妥善保管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一经查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规范使用在校学生、劳务派遣工、假期工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来源|劳动关系和监察仲裁处

监制:童 宁 责编:李云飞

校审:乔 军 编辑:叶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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