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我们去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庭都要求我们提供准确的被告,这里的准确被告是要求我们提供住所地或者身份证号,更有甚者,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这给原告申请立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很大难度,原告甚至可能因此不能立案起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最高院进一步明确,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这里可以看出只要原告提供足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即可,在被告的住所不明确时,原告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被告的信息,在法院查证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另外提醒一点,如果遇到法院立案庭在原告申请立案时审查实体,审查法律关系等问题,可以以立案登记制进行反驳。
二、具体案例: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
也就是说,原告提供了足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后,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在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时,应公告送达,而非直接驳回起诉。有兴趣的可以查一下(2022)陕06民终2810号文书。
三、结论
关于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最高院已经有了相当一部分案例,支持了本文的观点,目前实践中可能还会遇到类似的阻碍,立案庭不予立案,可以提供本文涉及的案例,与立案庭进行交流,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自己充分维权多一份途径和保障。
以上就是笔者关于此问题的一些拙见,欢迎大家交流探讨,相互学习。